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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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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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图孟:

本院受理内蒙古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图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102民终392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评估了被执行人丁图孟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泽信加州华府9号楼2单元102号的房屋。现进入网络拍卖程序,被执行人丁图孟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泽信加州华府9号楼2单元102号的房屋评估价为1782888.67元,一拍降价幅度为15%,一拍起拍价为1515455.37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150000元。如第一次拍卖流拍,二拍降价幅度为20%,二拍起拍价为1212364.3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1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届满视为送达。自公告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王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建清钢扣租赁站诉山西广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建清钢扣租赁站依法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6617号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张旭:

本院受理李佳艺申请执行张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6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付茂林、杨俊青、内蒙古众投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帅警、杜永莉:

本院受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申请执行付茂林、杨俊青、内蒙古众投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帅警、杜永莉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4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娄志强、张贵明、李云、内蒙古众投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帅警、杜永莉:

本院受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申请执行娄志强、张贵明、李云、内蒙古众投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帅警、杜永莉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4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陈晓璇:

本院受理田瑞申请执行陈晓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9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董天贵:

本院受理赵瑞芳申请执行董天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8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杜宽:

本院受理马红军申请执行杜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9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李团员、赵秀平:

本院受理姚尚兵申请执行李团员、赵秀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6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刘贺龙、郭海旺、李春宇:

本院受理田瑞申请执行刘贺龙、郭海旺、李春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9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呼和浩特市东郊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品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东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4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冯国亮:

本院受理朱林叶申请执行冯国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3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白亚宾:

本院受理李慧申请执行白亚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2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王静:

本院受理的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租金144585.68元,并赔偿逾期违约金(以144585.68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截至2022年12月9日已产生62967.08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的合理费用即律师费(暂计2000元),上述列明金额暂计:209552.76元。3、依法判令原告就上述款项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发动机号3238739;车架号:LHGCR1625G8024135的本田牌汽车)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15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云泽:

本院受理的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云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租金85778.94元,并赔偿逾期违约金(以85778.94元基数,自2021年5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截至2022年5月30日已产生13963.38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的合理费用即律师费(暂计2000元),上述列明金额暂计:101742.32元。3、依法判令原告就上述款项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发动机号27186030067252;车 架 号 :WDDHF4JB6AA222990的奔驰牌汽车)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15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魏旭东:

本院受理的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魏旭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租金74122.38元,并赔偿逾期违约金(以74122.3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截至2022年5月30日已产生30598.17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的合理费用即律师费(暂计2000元),上述列明金额暂计:106720.55元。3、依法判令原告就上述款项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发动机号K53455;车架号:LFV2B21K4B3276691的大众牌汽车)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15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韩宏宇、张海利、任雪斌、张慧芳、王计忠、王爱英、韩文柱、李云珍: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宏宇、张海利、任雪斌、张慧芳、王计忠、王爱英、韩文柱、李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韩宏宇、张海利偿还金融借款本金59000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止2022年7月6日,逾期利息为17380.89元,本息共计人民币76380.89元。剩余利息、罚息从2022年7月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判令被告任雪斌、张慧芳、王计忠、王爱英、韩文柱、李云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请求判令八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律师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未履行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4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内蒙古汇鑫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秀勇诉被告石慧哲、内蒙古汇鑫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1114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高志青: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慧与被告高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武宇峰:

本院受理原告周跃庭与被告武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丁明明、王艳红、王雪冬、赵争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艳红、王雪冬偿还借款本金195329元,利息238104.76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9月27日),本利合计:433433.76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丁明明、赵争光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195329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12.525‰基础加收50%,从2022年9月27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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