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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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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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田香、包国君、韩佳美: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潘田香、包国君、韩佳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潘田香偿还借款本金:34800元,利息:31501.13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4月18日),本利合计:66301.13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2共同还款人包国君、被告3共同还款人韩佳美承担连带责任。三、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348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从2023年4月18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四、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25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7日

刘金: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3000.00元,利息57644.43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13日),本息合计:120644.43元;二、被告刘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22年6月13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679‰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7日

徐万春:

本院受理原告周满贵诉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白铁权、钱淑华、白宇贺:

本院受理原告马四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姜青春、尤艳:

本院受理原告赵善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法律服务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7日

吴满录: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满录、巴彦淖尔市正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六调解室领取(2023)内0826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7日

郭俊如、王蓉:

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郭俊如、王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郭俊如、王蓉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郭俊如、王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69997.13元。二、被告郭俊如、王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6679.57元,后续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69997.13元基数,从2020年3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1元,由被告郭俊如、王蓉负担1947.5元,由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163.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7日

云晓琴、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我院受理的云晓琴与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晓琴申请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1号1至2层1号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张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先兰诉被告张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2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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