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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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2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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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辉、丁云花、苗东升、王东祥、张宝金、李素琴、李林森、张拉娣、何宇峰、吴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辉、丁云花、苗东升、王东祥、张宝金、李素琴、李林森、张拉娣、何宇峰、吴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4996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冀二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荣艳诉被告冀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借本金及利息共计812800元(从2016年3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本金共计320000元,利息49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付建军、蔚蓝:

我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申请执行付建军、蔚蓝(2021)内0102民再4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对被执行人付建军、蔚蓝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元泰汗府住宅小区2号楼13层1单元1302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公告送达房屋询价报告,即评估房屋总价为3084564.66元;(2023)内0102执940号执行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付建军、蔚蓝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元泰汗府住宅小区2号楼13层1单元1302号房屋:(2023)内0102执940号拍卖通知书即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付建军、蔚蓝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元泰汗府住宅小区2号楼13层1单元1302号房屋进行拍卖。评估价为3084564.66元,降价幅度为15%即2621879.96元,一拍起拍价为2621879.96元,竞价增加幅度为10000元,保证金为2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我院将在第一次拍卖流拍价的基础上再次降幅15%,即2228597.96元进行第二次拍卖。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李创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桥支行与被告李创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62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创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桥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8月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7785.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创业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桥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逾期之日(2022年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违约金等,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李创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桥支行支付律师费549.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王启: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王启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606.74元,利息2091.95元,费用1847.03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3月29日,后续产生的利息及费用应计算至本息费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11545.72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刘印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6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于少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于少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231.85元,利息7726.36元,费用2783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3月29日,后续产生的利息及费用应计算至本息费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34741.21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6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云晓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云晓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7991.57元,利息10001.22元,费用9359.91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3月29日,后续产生的利息及费用应计算至本息费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57352.7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云晓勇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6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刘印: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刘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999.54元,利息5443.61元,费用3008.52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3月28日,后续产生的利息及费用应计算至本息费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28451.67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刘印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6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史如玲、周庆生、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史如玲、周庆生、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21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刘英弟、杨宝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英弟、杨宝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3月21日,应付利息10708.51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745%,自2020年3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9元,由被告刘英弟、杨宝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6日

成太群:

本院受理原告孟繁海、孟祥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成太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孟繁海、孟祥明劳务费人民币108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成太群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成太群:

本院受理原告冷春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成太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冷春艳劳务费人民币3101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8.00元,由被告成太群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成太群:

本院受理原告冷春艳、孟繁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成太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冷春艳、孟繁海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被告成太群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张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头道桥镇农资批发部与张飞、郭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许有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公司)与被告许有才、刘宏落、李锐、刘二勇、王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六调解室领取(2023)内0826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杨阔: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1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6日

梁立柱:

本院受理原告周永年与被告梁立柱、刘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在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韩吉林白拉: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全与被告韩吉林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在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曹燕:

本院在执行温利宝与曹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内0924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以物抵债裁定书、结案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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