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开云、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王文阁: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鄂尔多斯东街支行与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文阁、杨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长生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执异9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张志国、王宝花:
本院在执行乌海千里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志国、王宝花、呼和浩特锡大农牧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内蒙古佳维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执异8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祁筱刚诉被告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18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6日
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原告土默特左旗京丰达彩钢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土默特左旗京丰达彩钢厂货物欠款356686元及利息(利息以35668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该笔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874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6日
樊二毛、高勇: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蒙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樊海俊、闫春格、高勇、樊二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樊二毛、高勇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87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6月6日
吴会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平诉被告吴会荣、内蒙古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吴会荣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018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6月6日
陈和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旗、燕海珍诉被告陈和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陈和平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128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梁全有:
本院受理原告韩春梅与被告梁全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梁全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春梅借款20255元,利息15745元,本息合计36000元;二、被告梁全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韩春梅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实际债务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梁全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6日
王景财:
本院受理原告孙小荣与被告王景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孙小荣与被告王景财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景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6日
李新斌、李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曹凤珍与被告李新斌、李春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新斌、李春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曹凤珍担保债权37565元。案件受理费7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新斌、李春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6日
阿力塔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丈夫包刚柱于2014年11月28日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9567.68元,利息34068.55元,本息合计:83636.23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49567.68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的利息;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181元;上述款项合计:87817.23元;5、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白吉如木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6875.96元,本息合计:51875.96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的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594元;上述款项合计:54469.96元;4、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白水花、包万鹏、陈玉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6324.33元,本息合计:56324.33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的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律师费2816元;上述款项合计:59140.33元;5、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白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宋胜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利息为1600元;2018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利息为614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7月20日利息为565元。总计本金加利息应付款为4779元,其余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6日
白文雄:
本院受理原告宋胜举诉你和崔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利息为22000元;2018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3日利息为6144元;2020年8月27日至2022年7月26日利息为5658元。总计本金加利息应付款为53802元,其余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6日
关香花、白文雄:
本院受理原告宋胜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利息为17600元;2018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利息为6144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7月20日利息为5658元。总计本金加利息应付款49402元,其余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6日
董秀荣: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6日
牛如晶:
本院受理原告刘斌诉被告牛如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890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