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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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0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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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褚楠、范莲花、郝二美、郝建忠、郝春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勇、褚楠、范莲花、郝二美、郝建忠、郝春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198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李伟强、乔杰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乔杰永、李伟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0889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2023年5月30日,原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裁定,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102民初10889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依法指令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王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在国诉被告孙佳宇、都日斯哈拉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9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在国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王在国于2023年5月29日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一、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作出(2022)内0102民初9485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三、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萨仁: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萨仁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萨仁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7月6日的借款本金431809.52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应收未收利息合计为11522.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萨仁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2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萨仁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用219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杨跃、鄂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杨跃、鄂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跃、鄂玲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偿还截止到2022年7月7日欠付的借款本金1143346.58元,利息、复利及罚息12944.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杨跃、鄂玲按照《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2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复利及罚息;三、被告杨跃、鄂玲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用219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葛小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葛小燕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葛小燕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7月6日的借款本金422235.14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应收未收利息合计为7115.2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葛小燕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2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葛小燕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用219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姜二板、张满锁、郝西连、张艳东、张海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二板、张满锁、郝西连、张艳东、张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姜二板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7500元及约定利息,截止2022年6月27日欠利息为20054.22元,本息共计人民币67554.22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6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被告张满锁、郝西连、张艳东、张海燕对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姜二板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张满锁、郝西连、张艳东、张海燕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1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张艳东、张海燕、姜二板、张满锁、郝西连: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东、张海燕、姜二板、张满锁、郝西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艳东、张海燕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0000元及约定利息,截止2022年6月27日欠利息为41488.65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21488.65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6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被告姜二板、张满锁、郝西连对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张艳东、张海燕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姜二板、张满锁、郝西连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1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贾美军、程晓婷、林耀秀、杜二平、程表正、杜月连: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美军、程晓婷、林耀秀、杜二平、程表正、杜月连借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贾美军、程晓婷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0元及约定利息,截止2023年2月27日欠利息为11449.63元,本息共计人民币41449.63元,剩余利息从2023年2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被告林耀秀、杜二平、程表正、杜月连对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过户费用、律师费用等)。事实与理由:被告贾美军、程晓婷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林耀秀、杜二平、程表正、杜月连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1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林耀秀、杜二平、贾美军、程晓婷、程表正、杜月连: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耀秀、杜二平、贾美军、程晓婷、程表正、杜月连借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耀秀、杜二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0元及约定利息,截止2023年2月27日欠利息为11564.16元,本息共计人民币41564.16元。剩余利息从2023年2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被告贾美军、程晓婷、程表正、杜月连对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过户费用、律师费用等)。事实与理由:被告林耀秀、杜二平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贾美军、程晓婷、程表正、杜月连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张满锁、郝西连、张艳东、张海燕、姜二板: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满锁、郝西连、张艳东、张海燕、姜二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满锁、郝西连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0000元及约定利息,截止2022年6月27日欠利息为43991.82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23991.82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6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被告张艳东、张海燕、姜二板对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张满锁、郝西连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张艳东、张海燕、姜二板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1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任鹏飞、贾娟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少波诉被告任鹏飞、贾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任鹏飞、贾娟娟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09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王凤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玉寿诉被告王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凤英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09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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