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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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0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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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秉育: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利峰诉被告朱威旺、刘祟宇、李秉育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秉育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7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7月28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王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裴喜龙诉被告王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明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50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9月1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王三仁、白俊琴:

本院在执行张三晓与被执行人王三仁、白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三晓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撤销本案王三仁名下位于东胜区铜川镇工业园区1号街坊2号楼1单元101房产的网络询价结论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王花:

本院在审理李凤娥与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强、苏艳龙对保全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1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中止对位于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1号街坊5号楼1单元402(产权证号:D-01492)房产的执行;二、驳回异议人的其他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江陈斌、陈丽英、蒋国远、卓庆国:

本院受理(2022)内0207民初2785号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广通支行与江陈斌、周广萍、卓国杰、陈海娇、陈丽英、蒋国远、卓庆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代忠军、杨玉祥、田景顺、陈兰芳、唐成、张海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代忠军、杨玉祥、田景顺、陈兰芳、唐成、张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代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952.98元,给付2022年9月30日前产生的利息1493.64元,本息合计51446.62元;2022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被告代忠军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35‰继续给付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田景顺、陈兰芳、唐成、张海英对被告代忠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代忠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田景顺、陈兰芳、唐成、张海英、代忠军、杨玉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田景顺、陈兰芳、唐成、张海英、代忠军、杨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田景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9949.71元,给付2022年9月30日前产生的利息3860.57元,本息合计103810.28元;2022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被告田景顺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5‰继续给付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唐成、张海英、代忠军、杨玉祥对被告田景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田景顺负担。限你们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成太群: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英诉被告成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成太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俊英借款本金人民币142400.00。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4.00元,由被告成太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乌兰察布市综合物流园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邓军诉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内蒙古咸通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第二物资储运经销公司: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咸通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第二物资储运经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深圳前海棋海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2)内01执异274号执行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执行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执行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阿克: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阿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56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续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与岳涛、付二毛、续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日

黄河:

本院在执行乌兰其其格与黄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本院作出的(2023)内0802执恢8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薛秀莲:

本院在执行李东升与薛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3)内0802执恢28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崔晓雄、张改贤:

本院在执行李学易与崔晓雄、张改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20)内0802执恢986号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搬迁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项天喜、常丽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利文诉被告项天喜、常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项天喜、常丽清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33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赵俊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桂娟诉被告赵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俊平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46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日

刘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18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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