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碳”索  点亮绿色及时读取公安提示信息让“ETC”诈骗短信无处遁形取保候审期“玩失联”两嫌犯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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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1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02

取保候审期“玩失联”两嫌犯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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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亮通讯员赵玮玮苏鹏刘利颖)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非羁押刑事强制措施,对于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可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取保候审虽不像逮捕、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仍然是刑事强制措施,一旦违反,犯罪嫌疑人必将付出挑衅法律权威的代价。

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与公安机关玩“躲猫猫”,本以为此般操作可以逃避处罚,不想却“葬送”了自己的“自由”。

2022年3月,王某为谋取利益,将名下银行卡、手机、支付密码等交予他人使用。经王某牵线搭桥,梁某也出借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号等获利。3月底,二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期间,王某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私自离开居住地,梁某将手机设置拒接模式,二人对侦查机关多次邮件传讯、短信传讯、电话传讯均置之不理,拒绝到案。

本案中,王某、梁某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办案秩序。基于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二人实施逮捕,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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