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内蒙古京致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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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9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3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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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献臣: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2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山支行与被告刘献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李飞则、李来平:

本院在执行靳秀英与李小军、内蒙古君胜物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靳秀英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李飞则、李来平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139号执行裁定书(将李来平、李飞则追加为执行依据(2021)内0602民初4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内蒙古龙圆煤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王林峰诉原审被告肖思利、内蒙古龙圆煤炭有限公司、孙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887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福祥):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赵飞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福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内0621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无法与你确认有效文书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降价通知书》:1、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网签在赵飞名下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怡馨花园7号楼3单元105室(合同编号:2017-0005225)房产在第一次拍卖流拍价格485261.84元的基础上下调20%,即以388209.47元进行第二次拍卖。2、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网签在赵飞名下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怡馨花园7号楼2单元903室(合同编号:2017-0005107)房产在第一次拍卖流拍价格485261.84元的基础上下调20%,即以388209.47元进行第二次拍卖。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侯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访玉诉被告侯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621民初7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99000元,利息509960元,本利共计808960元;2。承担299000元从2023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郝丽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兰花诉被告郝丽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621民初12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作为其担保人代偿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5000元,本利共计7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秦全富、刘建文: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红岩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全富、刘建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秦全富向原告赔偿损失55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秦全富向原告支付从2023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损失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50000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4利率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刘建文对以上损失及逾期清偿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贾春梅: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贾春梅、白三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执行裁定书,裁定变卖被执行人贾春梅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500弄4号205室(产权证号:松2011032742)。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郑振兴: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诉被告郑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2023)内0104民初82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邢跃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1日

张有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1日

内蒙古鸿基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建中:

本院受理(2023)内0123民初201号原告云俊俊与被告内蒙古鸿基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建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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