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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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3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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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国庆诉被告王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福亮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75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孔非凡:

本院受理原告兰孝章与被告孔非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09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赵平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根元与被告赵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69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北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站票据纠纷一案,作出(2022)内0105民初9670号民事判决书,呼和浩特市北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托克托县成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畅联商贸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鑫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秦仲禧、王凤玲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恢218号】一案中,申请人张鲁峰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张鲁峰为(2018)内0105执恢21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呼和浩特市鑫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成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畅联商贸有限公司、李玉岗、庞红梅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恢263号】一案中,申请人张鲁峰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张鲁峰为(2022)内0105执恢26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李玉岗、庞红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鑫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成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畅联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恢263号】一案中,申请人张鲁峰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张鲁峰为(2022)内0105执恢26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解玉越、杨洋:

本院受理余昊华与刘洋、杨洋、解玉越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5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内蒙古宝锋冉琪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姚斌与内蒙古宝锋冉琪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76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内蒙古宝锋冉琪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武川县可镇金三角内蒙古和泽广丰姿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3年(2023年5月5日至2026年5月4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内蒙古中升乙源颐居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晟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中升乙源颐居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33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张明亮:

本院受理李文进与杨喜宽、张有全、陈吉彪、张建国、张明亮、秦晓伟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23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张明亮名下蒙A5892Z汽车1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3年4月25日至2025年4月24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杨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1日

张鑫飞:

本院受理刘振宇与张鑫飞、张双红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96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马翠平: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千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马翠平、郝海涛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305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马翠平(共有人:郝海涛)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南路千家和众新家园33号楼2单元11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3年5月19日至2026年5月1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杨双禄:

本院受理杨素芳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4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2021)内0105执3415号执行裁定书、(2021)内0105执34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陈海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1日

陈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金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陈浩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22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孙长忠、徐文兰、王座江:

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琴、王振平、孙长忠、徐文兰、王座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依法送达(2023)内0826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学琴、王振平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按月利率8.6‰计算;罚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9‰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9‰计算;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二、被告孙长忠、徐文兰、王座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长忠、徐文兰、王座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学琴、王振平追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1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341元,由被告张学琴、王振平、孙长忠、徐文兰、王座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四楼第十调解室领取(2023)内0826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高勇:

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勇、周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依法送达(2023)内0826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勇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3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103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按月利率11.3‰计算;罚息以本金103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核减已付利息192.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二、被告高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3210元;三、被告周奇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勇追偿;四、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9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4690元,由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4元,由被告高勇、周奇负担2377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四楼第十调解室领取(2023)内0826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刘宇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小东诉被告刘宇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邢跃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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