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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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9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3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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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雨龙、赵红瑞、薛峰: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与被告肖雨龙、赵红瑞、薛忠忠、薛峰、郑丽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雨龙、赵红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080元、罚息13291.43元(截止至2022年4月29日)、违约金2000元,共计56371.43元,并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22年4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的罚息;二、被告薛忠忠、薛峰、郑丽艳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三、被告肖雨龙、赵红瑞、薛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公告费500元。案件受理费1209元,由被告肖雨龙、赵红瑞、薛忠忠、薛峰、郑丽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1日

苏建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润兰诉被告苏建兵、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621民初15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1581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1日

土默特右旗萨拉齐丽平糖酒饮料批发部、潘乐义、刘丽平: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昆都仑区支行申请执行土默特右旗萨拉齐丽平糖酒饮料批发部、潘乐义、刘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包色娜: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376号原告海南花诉被告包色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三笔借款本金76880元,并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偿付逾期利息15483.62元,本金加逾期利息共计92363.6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1日

富常胜: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919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帅帅二手家具城诉被告富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150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605元(2150元×0.0128元×22个月,从2021年4月6日至2023年2月6日);3、要求被告给付至2023年2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128元计算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4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1日

包巴特尔: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959号原告孙国礼诉被告包巴特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包巴特尔向原告偿还工资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包巴特尔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7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以线上(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线下相结合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1日

孟敖特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孟敖特根、何哈申巴根、何额尔敦、黄铁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孟敖特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贷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孟敖特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贷款利息2425.08元,罚息4313.76元,复利209.23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3月22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孟敖特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847元;四、被告何哈申巴根、何额尔敦、黄铁桩对上述款项在75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29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94元,由被告孟敖特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1日

包宝音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白前德门与被告包宝音德力格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宝音德力格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前德门尾欠款95000元。案件受理费217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576元,由被告包宝音德力格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1日

海宝: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877号原告李所柱诉被告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四笔借款本金39425元及四笔利息44170元,本息合计:83895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该借款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7月24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白满都拉: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229号原告由焕山诉被告白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890元(6000元×0.005元×63个月,从2017年11月15日至2023年2月15日);3、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的利;4、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7月24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刘少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刘少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3年2月13日欠款本金79175元、利息7039.1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44.16元、手续费2041.62元,共计88999.92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2、判令被告刘少强支付律师费2669元,以上合计91668.9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2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李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建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李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64584.42元及利息(该利息以64584.4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李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421元;三、李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费500元。案件受理费1546元,由李建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1日

武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武浩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武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33509.93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该利息以33509.93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武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2434.2元;三、武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公告费200元;四、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1元,由武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李瑞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李瑞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李瑞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61977.2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该利息以61977.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李瑞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4781.19元;三、李瑞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公告费200元;四、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7元,由李瑞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1日

祁永波:

本院受理茹强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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