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海青: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346号原告周玉宏诉被告包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荣华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9779元;2、2023年3月20日以后的1 0000元相应以月利率1.23%计算的利息计息至被告履行完全部债务;3、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7月17日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0日
张殿军:
本院受理原告郭瑞雄诉被告张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一年期LPR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3)内0602民初3255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4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赵总贤、雷新刚:
本院受理原告谷子飞、李培利与被告赵总贤、雷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赵总贤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及12万元从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12959.33元,以上本息共计132959.33元;2、请求依法判令赵总贤给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万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浮动利率LPR计算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雷新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崔盟盟:
本院受理原告杨德玉与被告崔盟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鄂尔多斯市特仑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霞、哈斯布拉格:
娜仁花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特仑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请求追加张霞、哈斯布拉格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张霞、哈斯布拉格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执行依据:(2017)内0602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西安强冰食代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无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地无人,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西安强冰食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冰柜损失160020元、违约金1000元,合计人民币161020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18元(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强冰食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520元,由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负担49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0日
刘艳、苗生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刘艳、苗生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祥鑫分公司:
原告郭建龙诉你公司、与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刚强、内蒙古蒙伊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祥鑫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郭建龙保证金300000元。二、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祥鑫分公司不能给付的情况下承担补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郭建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43元,由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祥鑫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0日
冀海旺: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俊诉被告冀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7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于小乐: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于小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于小乐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174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杨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阳、刘慧诉被告杨丽霞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杨丽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刘阳、刘慧自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的抚养费共计62400元;二、杨丽霞自2023年2月起,每月月底前向刘阳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刘阳十八周岁为止;三、杨丽霞自2023年2月起,每月月底前向刘慧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刘慧十八周岁为止。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杨丽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0日
刘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学林、程利科诉被告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刘伟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高顺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其美与被告高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杨建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淑琴与被告薛彩虹、杨建军、林改桃、韩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陈浩: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鑫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40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马超:
本院受理原告韩勇诉被告马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39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张利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15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张顺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33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刘雅楠:
本院受理原告杨晨君诉刘雅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晨君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在快手直播间(快手号L199503-)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制作道歉视频置顶快手号:L199503-首页公示15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4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东侧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云利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新与被执行人云利军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恢177号]一案中,异议人呼和浩特市天衡医院有限公司请求本院撤销(2017)内0105执恢177号责令追回财产通知书。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内0105执异246号执行裁定后,刘建新不服该裁定,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作出(2023)内01执复52号执行裁定,撤销上述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呼和浩特市天衡医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异议人呼和浩特市天衡医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05执异174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