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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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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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永世、王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娜木汗诉被告樊永世、王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5室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韩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余借款本金29990元,利息2582.6(29990元×9.786‰×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12月10日-137元)元;二、被告韩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2999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9.786‰计算;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晓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0日

潘文金、金文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领兄与被告潘文金、金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潘文金、金文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领兄借款本金19426.67元{本金20000元-【4000元-利息3426.67元(20000元×年利率24%×2013年4月4日-2013年12月17日)=573.33元】}+本金3000元,合计22426.67元;二、被告潘文金、金文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领兄利息10849.8元(19426.67元×年利率6%×2013年12月18日至2020年8月20日);三:被告潘文金、金文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领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19426.6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开始至实际债务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案件受理费收取1355元,由原告王领兄负担631元,被告潘文金、金文丽负担724元及公告费4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0日

宋也: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鼎顺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宋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通辽市鼎顺石油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13333.38元;二、驳回原告通辽市鼎顺石油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13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宋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0日

赵国全:

本院受理原告侯亚珍与被告赵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国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侯亚珍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63500元(50000元×年利率24%×2015年4月27日-2020年8月20日),本息合计113500元;二、被告赵国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侯亚珍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开始至实际债务清偿日止,按年率14.6%计算。案件受理费收取27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国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0日

郝贺喜格:

本院受理原告孟玉玲与被告郝贺喜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郝贺喜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孟玉玲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175元(10000元×0.005元×43.5个月),本息合计12175元;二、被告郝贺喜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孟玉玲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案件受理费10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郝贺喜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0日

郝贺喜格:

本院受理原告李腊梅与被告郝贺喜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郝贺喜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腊梅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郝贺喜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0日

包群:

本院受理原告侯淑艳与被告包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包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侯淑艳化肥款75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0日

赵辉、刘慧玲: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辉、刘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辉、刘慧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余借款本金29925.25元,利息870.8元,计算方法:29989.63元×8.88‰×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29989.63元×13.32‰×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10月1日-2533.5元;二、被告赵辉、刘慧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29925.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3.32‰计算。案件受理费62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辉、刘慧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0日

张义、郑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义、郑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义、郑玉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余借款本金39930元,利息6853.84(39930元×11.799‰×2014年12月25日至2017年11月10日-9651.56元)元;二、被告张义、郑玉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3993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1.799‰计算;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义、郑玉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0日

张金柱、李胖小: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金柱、李胖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金柱、李胖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余借款本金29980元,利息4665.09(29980元×11.799‰×2013年12月29日至2016年12月20日-8151.87元)元;二、被告张金柱、李胖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2998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1.799‰计算;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金柱、李胖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0日

彭海江: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彭海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彭海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735.19元,计算方法:30000元×7.98‰×2021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9日+30000元×11.97‰×2022年4月10日至2022年6月30日-3139.1元;二、被告彭海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1.97‰计算。案件受理费58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彭海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0日

贾春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超诉被告贾春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621民初89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梁占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振平诉被告梁占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621民初5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赵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慧(曾用名张智慧)诉被告赵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604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张志慧借款本金17000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2年2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LPR计算)。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赵玉龙负担127.5元,张志慧负担22.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牛葆华:

本院执行的杨丽与被执行人牛葆华、赵宏英、白相国、赵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1、(2022)内0602执恢23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牛葆华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铁西区团结路2号7号楼3单元605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44998);2、上述房产的司法估价报告,上述房产的起拍参考价为:1520595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司法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我院将对上述房产依法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王镇、苗菲: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元诉被告王镇、苗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4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从2021年10月8日起计算至2023年2月8日232000元-45000元(已付利息)=187000元,剩余利息以借款本金14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从2023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3)内0602民初3258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44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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