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海成再生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森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晓东及你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异议人王晓东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网询号:ac09ec7a95434al4b26bbbla466c2e60、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网询号:2022082400502246、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网询号:jdbdbusiness⁃ house2022082400467对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庆海商场4层4号房屋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王晓东的异议申请)。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异议人王晓东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05执异166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内蒙古崛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鹿鸣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1515号]一案中,内蒙古中鹿鸣房地产有限公司请求追加第三人赵林凤、刘立军、张利霞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中鹿鸣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刘立军、张利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鹿鸣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崛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家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1515号]一案中,内蒙古中鹿鸣房地产有限公司请求追加第三人赵林凤及你们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中鹿鸣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张程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恒达、曾嘉杰及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4085号]一案中,案外人张建华请求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高速路北侧水岸小镇2(B1)幢2单元2002号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案外人张建华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05执异12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曹利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英坤及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恢347号]一案中,你请求本院撤销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阿里拍卖网询号:2022092600522201、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网询号:0f7445ca37d64d4592c90d3043620db4、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网询号:jdbdbusiness⁃ house2022092600026的评估报告,请求线下评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曹利绵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刘英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利绵及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恢347号]一案中,异议人曹利绵请求本院撤销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阿里拍卖网询号:2022092600522201、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网询号:0f7445ca37d64d4592c90d3043620db4、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网询号:jdbdbusiness⁃ house2022092600026的评估报告,请求线下评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曹利绵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黄鹏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丽萍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新锋、张宁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1552号]一案中,任丽萍请求追加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任丽萍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黄新锋、张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丽萍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1552号]一案中,任丽萍请求追加第三人黄鹏超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任丽萍的追加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呼和浩特市海成再生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森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晓东及你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0)内0105执2321号]一案中,内蒙古森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晓东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网询号:ed603leca712445a8166f6b146473f9d、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网询号:jdbdbusiness⁃ house2021042100058、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网询号:2021042100240346对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庆海商场3层1号房屋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内0105执异81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森港公司、王晓东的异议请求。森港公司、王晓东不服该执行裁定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市中院)申请复议。呼市中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内01执复159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内0105执异811号执行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内蒙古森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晓东的异议申请)。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张亭亭:
本院受理原告郝艳梅与被告张亭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1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杨文彦:
本院受理原告王彦波诉被告杨文彦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70000元以及自2015年12月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利息等费用417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等费用共计11170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罕台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于海彦:
本院审理的原告陈香香诉被告于海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被告于海彦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陈香香2009年7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利息688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11.02元,由被告负担1522元,原告自行负担293元,退还原告5496.02元}、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曹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成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原告王永成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主要内容: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利息的诉讼请求(具体为:以8580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23805.45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3月24日8838.10元,上述款项暂合计32643.55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白永彬:
原告鄂尔多斯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白永彬、云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已为其垫付的购房贷款10323.32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以10323.32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李明伟:
本院受理原告曹虎诉被告李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1113元,并支付利息1562.12元(以61113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日计算至2023年2月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以上合记62675.12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息标准);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任波:
本院受理原告臧运霞与被告任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任波返还原告臧运霞借款本金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9月1日起按6%计算至全部款项归还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徐彦刚:
关于原告党中梁、刘美荣诉被告刘美荣、高学军、王艳梅、徐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如下:一、被告高学军、王艳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党中梁、刘美荣借款本金1048000元、截止2022年1月25日的利息5501949.56元及以1048000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徐彦刚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党中梁、刘美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616.67元,由被告高学军、刘美荣、徐彦刚负担28824.82元、由原告党中梁、刘美荣负担16791.8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