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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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7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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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彩霞、曹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秀萍诉被告贺彩霞、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贺彩霞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9月16日至2022年3月2日,按照年利率14.8%计算为154814元,已付利息14000元,还欠140814元,并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本金为止,由被告曹敏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尹晓旭: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正润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尹晓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03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300.92元;被告承担违约金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019.97元;共计19359.89元;2、被告承担律师费4000元,以上总计:23359.8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3)内0102民初29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牛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何翠萍诉被告牛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21600元,逾期利息3285元(按照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8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65%的四倍计算,自2022年8月30日至2023年1月30日止),合计69885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4500元及所有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牛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吴福荣诉被告牛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4000元,逾期利息1480元,合计7548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冯耀田:

本院受理原告武刚诉被告冯耀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8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史春艳、孙创业:

本院受理原告李振英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孙创业、史春艳返还原告李振英购房款本息1207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李振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72元,由原告李振英负担507元,被告孙创业、史春艳共同负担2665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史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丽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史春艳给付原告张丽丽劳务费16361.00元;二、被告史春艳支付原告张丽丽以欠款1636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欠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2.00元,由被告史春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张红梅: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董红霞与被执行人张红梅、王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达法执字第9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因无法与你确认有效文书送达地址,现向你公告送达:一、(2023)内0621执恢3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红梅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银河商厦东1号院商业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准格尔旗字第200701457号(原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准格尔旗字第200701531号),土地证号:2000-0079号]。二、《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确定被执行人张红梅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银河商厦东1号院商业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准格尔旗字第200701457号(原证号:200701531号),土地证号:2000-0079号]的评估价格为11989249元。三、《拍卖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张红梅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银河商厦东1号院商业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准格尔旗字第200701457号(原证号:200701531号),土地证号:2000-0079号]在评估价11989249元的基础上降30%,即以8392474.3元为起拍价格进行第一次司法拍卖。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6日

余焰华、李彩: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星与被告余焰华、李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2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李永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李永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康慧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康慧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21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5月26日

张丽霞、郝天平、靳成兵: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诉被告张丽霞、郝天平、靳成兵、赵素素、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丽霞、郝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借款本金47815.06元、罚息8850.97元(截止至2022年4月29日)、违约金2500元,共计59166.03元;并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22年4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的罚息;二、被告靳成兵、赵素素、宋涛对上述借款本金、罚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三、被告张丽霞、郝天平、靳成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公告费500元。案件受理费1279元,由被告张丽霞、郝天平、靳成兵、赵素素、宋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田林冲、王芳芳:

本院受理原告徐俊峰诉被告田林冲、王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张羽飞: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诉被告郭建国、董海英、张羽飞、刘志强、来二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建国、董海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2402.98元、罚息19659.07元(截止至2022年4月30日)、违约金3000元,共计85062.05元;并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22年5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的罚息;二、被告张羽飞、刘志强、来二红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三、被告张羽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公告费500元。案件受理费1927元,由被告郭建国、董海英、张羽飞、刘志强、来二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6日

章柱柱: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与被告任翠凤、刘金祥、韩计梅、连林刚、章柱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翠凤、刘金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逾期利息1311.15元、罚息19949.65元(截止至2022年5月20日)、违约金2500元,共计73760.8元;并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22年5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的罚息;二、被告韩计梅、连林刚、章柱柱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三、被告任翠凤、刘金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律师费250元;四、被告章柱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公告费500元。案件受理费1591元,由被告任翠凤、刘金祥、韩计梅、连林刚、章柱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6日

杨德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德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15号执行裁定书、(2023)内71执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5月26日

丁玉海:

本院受理原告李保平诉被告丁玉海、内蒙古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丁玉海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10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三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何永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斌诉何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22民初39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600元;2、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142662元(从2019年4月8日截止到2023年4月8日)及以后继续产生的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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