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晓雨、史银锁(又名史建国):
本院在执行王友清与被执行人史晓雨、史银锁(又名史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22)内0802执恢92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内新房(估)字2023第FY-14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异议通知书,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王芬素:
本院受理原告张向峰与被告北京天河顺建筑有限公司、王保明、王芬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31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朱友路、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炎诉被告朱友路、第三人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1088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林青松、吕仝英: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林青松、吕仝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林青松、吕仝英向原告偿还截至2023年3月1日的贷款本金851507.22元,利息70103.02元,罚息8845.73元,总计930455.97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2日起的利息、罚息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有关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规定计算);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就二被告林青松、吕仝英共抵押的共同共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139号将军花园7号楼A号楼6层A单元东户的房产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在第一项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林青松、吕仝英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18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地惹布吉莫:
本院受理原告范建平诉被告地惹布吉莫离婚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地惹布吉莫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4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沈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周艳华诉被告沈高峰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周艳华与被告沈高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艳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张永永、刘国庭: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永永、刘国庭、李素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777号,现依法向张永永、刘国庭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仲崇国、包头市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孝立与被告仲崇国、包头市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21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