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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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春光:

本院受理原告贠树花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杨臻卿:

申请执行人牛子尧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限你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2017)内0929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报告你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1年的财产情况,如既不履行还款义务又不报告财产,本院将对查封你的位于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杜尔伯特街与和平路交汇处(东南角)日臻商务宾馆第五层房屋进行评估、拍卖。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莫日根、玉红: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信融吉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64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王敖特根:

本院受理原告德力格日胡诉你及那日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57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张国荣、达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曙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64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鄂尔多斯市博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亿能路桥有限公司:

原告韩祖和诉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被告鄂尔多斯亿能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路桥)、被告鄂尔多斯市博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两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6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张永强、徐占秋: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乾泉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强、徐占秋、尹金亮、刘瑞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4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永强、徐占秋归还原告江苏乾泉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张永强、徐占秋赔偿原告江苏乾泉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被告尹金亮、刘瑞芳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张永强、徐占秋、尹金亮、刘瑞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鄂尔多斯市乌鑫煤业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包头昊宇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18)内0622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622执12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内蒙古仟柏祥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亚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马跃如、王补厚: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高九斤、姚淑萍、马跃如、王补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195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内蒙古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民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14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韩刚、吕好琛、呼燕飞、温丽、王林、李慧明、陈慧、赵波、韩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徐高荣、白翠兰、石志忠、张敏,徐高增、白钰,米欣,陶明,乔双福,于新成,卢春花,周子超、张岗虎、郭树怀、杨保军、徐文高、王世慧、张改霞、海岩丽、尹改翠、田迎春、潘玉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刘新文、鄂尔多斯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27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牛海峰、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27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鄂尔多斯市亿炜商贸有限公司、杨文彬、王凤梅、陈永清、王丽萍、陈海元、高海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煤支行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亿炜商贸有限公司、杨文明、陈丽芳、杨文彬、王凤梅、陈永清、王丽萍、陈海元、高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奇布仁巴雅尔、李永胜、代瑞、牛润: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憨、刘俊霞、韩萍霞、崔小云、奇布仁巴雅尔、林锋平、周伟娟、李永胜、代瑞、牛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高真、郝候兰、高来、郝翠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债权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高真、郝候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在最高额100万元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高真、郝候兰、高来、郝翠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债权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高真、郝候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何飞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何飞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韩锁成、郭彦彤、白继云、袁东、韩琐垠、杨博、王云峰、韩丽琴、韩琴、董瑞霞、刘素轻、高海燕、袁艳萍: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627民初265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支付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鄂尔多斯市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乔二福、乔虎福、乔双福、乔波、刘耀伟、王俊义、奥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627民初1966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支付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吴红新:

本院受理原告杜永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包双林、周宏:

本院受理原告包娜仁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包银山:

本院受理原告崔丽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殷树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梁科成:

本院受理原告赵国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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