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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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3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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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国、赵西日莫:

本院受理原告周海龙与被告韩建国、赵西日莫、韩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韩建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海龙借款50000元;被告韩永清、赵西日莫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包格日乐图:

本院受理王立福诉被告包格日乐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222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张泉:

本院受理郑志环诉被告张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郑志环货款7800元;驳回原告郑志环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包初一: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莲与被告包初一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包初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陈秀莲代偿款16000元;驳回原告陈秀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包恩和:

本院受理原告韩晓群诉被告包恩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4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包恩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晓群借款本金19600元、支付利息21952元,本息合计4155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刘志彪:

本院受理原告韩立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62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李如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赵德连、牟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赵德连偿还借款270000元;2、给付利息95549.30元;3、给付罚息47761.40元,本息合计413310.70元;4、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至偿还之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5、被告牟云龙、李如华承担连带责任;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韩阿日斯冷:

本院受理的原告敖田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给付赊购羊款37200元,利息15624元;2、2018年9月21日起欠款本金372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包吉日木吐: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凤芹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白凤芹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500元+5000元=17500元及利息,12500元×2%×32个月=8000元即2015年12月24日至2018年8月24日和利息5000元×2%×30个月= 3000元;2、要求从2018年8月25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17500元为基数按2%为月利率计息支付,至清偿之日止;3、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黄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偿还人民币132938.21元,并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从2014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15日止的利息23544.17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6178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田志强、李艳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志强、李艳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偿还人民币68360.46元,并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从2014年11月26日至2018年7月27日止的利息12418.96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5806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侯磊: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侯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偿还人民币70206.2元,并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从2014年6月20日至2018年7月27日止的利息14848.79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5804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兰华、兰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偿还人民币160536.68元,并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从2014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15日止的利息28270.42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5066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刘雪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雪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偿还人民币156922.55元,并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从2014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15日止的利息27513.88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5243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刘一甲:

本院受理原告林银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1、被告刘一甲偿还原告林银花借款60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王秀花:

本院受理原告封永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秀花承担(2017)内0602民初49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内蒙古舶来优品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贰零伍零优品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安祥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航溉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内蒙古航概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内蒙古沙棘动能生物科创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非凡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舶来优品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贰零伍零优品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安祥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航溉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内蒙古航概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内蒙古沙棘动能生物科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上述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总计15000元(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服务费每家公司1000元,6家合计:6000元;5家注册服务费每家1500元,合计7500元;1家移出异常名录服务费1500元,合计:1500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侯武、李瑞:

本院受理原告孙景深诉被告侯武、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侯武、李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24万元,(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6日至2018年4月5日月利率按2%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4189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6日

郝玉泉、杨晓玲:

本院受理原告边保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郝玉泉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2、判令被告杨晓玲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4581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6日

张鑫:

本院受理原告何强诉被告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张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何强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8年4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照6%计算,2、驳回原告何强其他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民商事综合审判第五团队二楼五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6日

郭果山: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明诉你和胡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果山偿还原告刘文明借款20万元及利息14.4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二、被告胡占刚不承担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6460元,由被告郭果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6日

田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利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7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劳动人事团队)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233)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6日

李彦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挨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0000元。2、被告偿还10000元本金的利息20000元。3、被告支付从该笔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一切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ロ(劳动人事团队)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233)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6日

赵秀平、许小慧:

本院于2018年6月5日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秀平、许小慧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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