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宽: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永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劳动人事团队)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233)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李占山、王海荣、王俊、白玉好:
本院受理李兰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占山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李兰英借款本金1312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9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王海荣、王俊、白玉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占山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8元,由四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团队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乔俊平:
本院受理王艳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邵立乾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王艳梅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从2010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乔俊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邵立乾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8元,由被告邵立乾、乔俊平负担1652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团队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马忠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鹏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三次借款本金合计3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劳动人事团队)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233)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高伊军、张彩虹、刘虎:
邵玉彪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602执193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提取了高伊军、张彩虹、刘虎在东胜区罕台镇的土地征收安置费共计10500元。现由于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1934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将视为自动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越宇:
本院审理的原告神域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越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8000元以及因违约产生的罚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7720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于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212X6的奥迪牌FV720 1FEDBG型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在内的所有诉讼费用以及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拖车费、鉴定费、公证费等所有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高瑞春、折海军、贾亮、王二海、高六十三:
本院执行李挨计与高瑞春、折海军、贾亮、王二海、高六十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联系不到你们而且电话打不通,无法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执行的(2017)内0621执恢5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地址送达确认书、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裁定书两份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张六银(张六艮):
申请执行人郭凯与被执行人张六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尹国慧、刘春梅:
本院于2018年6月5日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尹国慧、刘春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付贵明、张忠利:
申请执行人杨万清与被执行人付贵明、张忠利民间借贷纠纷(2018)内0621执1423、1425、1426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王秉裕、魏宝树:
本院受理原告贺美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3万元;2、请求王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祁晓飞、刘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赵强诉被告祁晓飞、刘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白德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内0621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杨心兰(别名赵新兰):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清与被告杨心兰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12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准予杨国清与杨心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杨国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徐承全、张君梅(曾用名苏海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宇诉徐承全、张君梅(曾用名苏海梅)、刘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内0826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承全、张君梅(曾用名苏海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鹏宇借款本金99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李鹏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徐承全、张君梅(曾用名苏海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杨宝宝: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宝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依法解除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宝宝于2013年12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杨宝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碧水蓝山小区7号楼4单元102号房屋一套。三、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收回房屋另行出售,所得房款按合同约定扣除代偿的银行贷款205921.87元,违约金67710元。四、驳回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60元和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杨宝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吴布和、袁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郑文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周晶、王顶峰:
本院受理原告珊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蓝岛大花轿婚纱摄影名店:
本院受理原告申云兰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蓝岛大花轿婚纱摄影名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李伟:
我院已受理申请人丁勇申请执行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世松、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拍卖财产程序。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伟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光语鉴筑11号楼11至12层2单元1102号房屋,经鉴定机构评估价为2072846元;现公告送达(2017)内0102执3006号拍卖执行裁定书、内科瑞[2018](估)字第0628-17-066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张杰、张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赵红梅诉被告张海林、张杰、郝虎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杨臻卿:
本院受理原告郝理诉被告杨臻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刘阳洋:
我院已受理申请人宋国雅申请执行刘阳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拍卖财产程序。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阳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四千米巷内蒙水利设计宿舍8号楼1单元6号的房屋,经鉴定机构评估价为551811元;现公告送达(2018)内0102执1163号拍卖执行裁定书、内公鉴估字[2018]第090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俞中华:
本院受理原告沈前国、蔡云飞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王太平:
本院受理原告庞连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王志川:
本院受理原告吴尚孔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人民法院(原胜利北路701南法院)三楼3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白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军诉被告白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4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王二军: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二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即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张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凡诉被告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卜利军:
本院受理梁山瑞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审监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