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祯)10月23日,包头市首例因“牙签弩”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在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为九岁学生刘某昆,被告为距刘某昆就读学校不足100米的“学童食品便利店”、“爱好食品便利店”及四名经营者。2017年6月9日,刘某昆在学校周边购买牙签弩时,不慎触动发射装置,所发射出的牙签射中其左眼,次日,在朝聚眼科医院实施了晶体摘除手术,随后,其植入了人工晶体。为此,原告刘某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3233.88元及本案诉讼费和后续发生的治疗费。
记者在庭审中了解到,原告刘某昆受伤后,告诉父母,对其造成伤害的“牙签弩”系从被告稀土高新区学童食品便利店处购买,然而在属地民馨家园派出所对其进行调查时,被告稀土高新区学童食品便利店的实际经营者李某某坚决否认销售过“牙签弩”。原告刘某昆的父亲刘某海为了了解什么是“牙签弩”,以顾客身份从被告稀土高新区爱好食品便利店购得“牙签弩”一只。
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玩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的安全和健康。
本案中,四被告所经营的场所距离原告刘某昆就读小学直线距离不足100米,依法负有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定义务。然而,四被告明知“牙签弩”不符合国家标准、系三无产品,为谋取经济利益,置广大年幼孩子的安危于不顾,大肆公开销售,最终导致原告刘某昆左眼受伤,年仅九岁就终身残疾。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