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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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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东:

本院受理原告辛满元诉被告王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7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4日

张洪波:

本院受理原告宁满青诉被告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洪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宁满青借款本金28500元;二、驳回原告宁满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洪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4日

雷燕鸟:

本院受理原告卢建国诉被告雷燕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雷燕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卢建国借款本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雷燕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4日

张素国:

本院受理原告李笑平诉被告张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素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笑平偿还借款本金45700元;二、被告张素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笑平给付公告费500元;三、驳回原告李笑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3元,由被告张素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4日

边晓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润桃诉被告边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边晓霞自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刘润桃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年利率14.8%,从2022年8月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边晓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4日

訾候儿、菅伟:

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对原告磴口县姜永盛农资经销部诉被告訾候儿、菅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内0822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2)内0822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訾猴儿(又名訾树清)”错误,应补正为“被告訾候儿”。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4日

周腊梅、金曙光:

本院受理原告吕杰与被告周腊梅、金曙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24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腊梅、金曙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吕杰借款本金122888.80元及截至2020年8月31日的利息47852.26元;从2020年9月1日起,以上述本金122888.80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直至本金付清为止;二、原告吕杰对案涉抵押担保物的拍卖、变现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吕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周腊梅、金曙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4日

王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胡锁齐与被告王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24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志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胡锁齐欠款40000元及违约金12000元,合计5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志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4日

包林、斯庆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冯桂梅与被告包林、斯庆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24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包林、斯庆格日乐于本判决生后15日内偿还原告冯桂梅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分计算至付清为止;(其中本金2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3月20日起计算,本金2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8月13日起计算,本金2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5月12日起计算,本金2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22日起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林、斯庆格日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4日

王秀忠:

本院受理(2023)内0929民初900号原告王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4日

焦元义:

本院在执行刘锋与焦元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天宝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1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杨天宝的请求)、复议申请书[撤销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602执异106号裁定书,撤销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02执2893号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4日

吴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6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玉玺货款249400元;二、驳回原告王玉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2元,由被告吴俊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4日

王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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