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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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玉国: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宝与被告王玉国、王春路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玉宝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4日

关尼玛、韩玉香:

原告苏乌恩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关尼玛、韩玉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苏乌恩借款32700元。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关尼玛、韩玉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4日

包那顺布赫(包晓博):

本院受理的任凤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4日

杨群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莫志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1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89元(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31000元为基数,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4月2日,按同期LPR计算,以后按同一标准计算至被告履行完义务之日止),以上暂计3138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9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4日

苑利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629号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诉讼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4日

陈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偏挠诉被告陈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利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张偏挠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从2022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扣除已偿还300元);二、驳回原告张偏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4元,由被告陈利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4日

李燕飞:

本院受理原告胡永平诉被告李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燕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胡永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未还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4年4月1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未还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被告李燕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4日

孙香玲、王福:

本院在执行牧地与孙香玲、王福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2)内0924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4日

曾秀霞:

本院受理原告唐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3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4日

董天强、赵欣雨:

本院受理原告王世平诉被告董天强、赵欣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世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57.49元,退还原告王世平。)、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7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4日

冯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福全诉被告张文胜、冯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26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张文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722912.33元(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0年3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率按24%/年计算,利息为632712.33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的4倍,即14.6%/年计算,利息为902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张文胜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三、依法判令被告冯金龙对被告张文胜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邮寄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内0602民初260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4日

曹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成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748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曹永胜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原告王永成项目款858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8.8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4日

梁德元: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彪诉被告梁德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9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解除原告王文彪与被告梁德元于2014年8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梁德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王文彪代偿款2151600元及利息损失(以2151600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王文彪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11.24元,由原告王文彪负担33637.56元,由被告梁德元负担19373.6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4日

冯金龙、刘文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福全诉被告张文胜、冯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260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4960元及利息966428.6元(以344960元为基数,从2010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率按24%/年计算,利息为841967.03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4倍,即14.6%/年计算,利息为124461.57元);二、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3449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三、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邮寄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内0602民初260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4日

杨琴:

本院受理原告马兰诉被告李鑫、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本金2325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利息223200元,直至给付,(月息从2012年8月12日至2022年7月12日止,10年x12个月=120个月,232500元x0.008x120个月=223200元),本利合计:455700元;3、二被告给付原告从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利息;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4日

内蒙古高新汇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禹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高新汇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杨夏梅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7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高新汇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禹飞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销售款958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586.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禹飞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禹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6元,被告内蒙古高新汇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4日

张晨霞:

本院受理原告安利庭诉被告张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7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4日

内蒙古灯塔水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拜欧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内0102民初10879号原告张鹏涛与被告关涛、内蒙古灯塔水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拜欧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庭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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