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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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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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那木拉、李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庆生、李燕燕、郭茂盛、图那木拉、李永平、刘彩霞、郭开明、相秀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庆生、李燕燕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2年6月29日欠付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8237.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石庆生、李燕燕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6月30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郭茂盛、图那木拉、李永平、刘彩霞、郭开明、相秀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4日

肖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索平刚、肖丽娜、邢挨梅、李兴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索平刚、肖丽娜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2年3月25日尚欠借款本金29985.04元及约定的利息、罚息41709.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索平刚、肖丽娜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从2022年3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4日

武国青、黄金海、张喜柱、付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国青、鲁银龙、陈凤侠、鲁福龙、黄金海、张喜柱、付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7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国青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2年1月8日的借款本金50000元、逾期利息26260.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武国青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1月9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鲁银龙、陈凤侠、鲁福龙、黄金海、张喜柱、付红霞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4日

张行用、周润仙、赵威: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林喜、杨仙花、张行用、周润仙、赵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7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林喜、杨仙花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2年3月7日的借款本金70000元,逾期利息40277.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田林喜、杨仙花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3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复利;三、被告张行用、周润仙、赵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4日

张岚: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21年9月21日的借款本金1135.16元,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从2016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4日

张建英:

本院受理原告闫英诉被告张建英、戚军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4日

杨雨生:

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庆源安华管理中心)诉你与王水仙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杨雨生、王水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6日至还清全部借款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杨雨生、王水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4日

郭景阔:

本院受理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恒源钢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郭景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恒源钢材经营部所赊购的四轮车斗款本金3600元;二、被告郭景阔支付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恒源钢材经营部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2月6日起,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恒源钢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4日

包永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贾全喜、窦建军、王莲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永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797.39元,罚息9211.14元,以上合计61008.53元;二、被告包永兰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包永兰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律师费3067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4日

包永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贾全喜、窦建军、王莲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窦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49867.95元,利息2579.79元,罚息9254.12元,以上合计61701.59元;二、被告窦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窦建军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律师费3109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4日

唐清泉、孙秦红、韩特格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087.29元,罚息15085.44元,复利931.46元,本息合计:69104.19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的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承担保证责任以75000元为限;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律师费3455元,上述款项合计:72559.19元;5、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孙秦红、韩特格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们、唐清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唐清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3087.29元,罚息15085.44元,本息合计:68172.73元,并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唐清泉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律师费3455.00元;三、被告孙秦红、韩特格喜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承担保证责任以75000.00元为上限;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4日

山西华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能源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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