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三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王三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赵阿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赵阿朴、曹瑜、卢永清、刘小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王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5月23日
周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周玉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5月23日
王凤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凤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5月23日
董双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双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双泉向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全部未付租金3385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60日内付清;二、被告董双泉以未付租金338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向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从2018年7月24日起所产生的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为止;三、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发动机号DLEG18,车架号LM6AFAAH2GX004905的斯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董双泉向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9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李瑞:
本院受理(2022)内0102民初9147号原告张一鹤诉被告张栓贵、李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陈志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陈志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5月23日
李红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李红桃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5月23日
杨树青、王巧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众鑫融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树青、王巧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23日
郭军、崔茹霞: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亮、温亭亭、郭军、崔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楼6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康燕: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康燕、王根计、刘二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楼6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3日
杨俊: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邦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俊、袁在畔、达拉特旗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民终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无法与你确认有效文书送达地址,现向你公告送达《降价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杨俊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镇远明苑小区11号楼1单元502室【权证号:房权证2009字第27316号,土地证号:达国用(2009)字第001021号】房产在第一次拍卖流拍价格531941.36元的基础上降价5%,即以505344.29元对该房产在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 sf.taobao.com/0477/01,户名: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活动。请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3日
魏斌: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志荣与被执行人魏斌、王来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达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无法与你确认有效文书送达地址,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执恢1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魏斌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东达佳园B区C段南车库BS-11号(产权证号:13511107574;土地证号:2011-007289号)房产作价101551.4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志荣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王志荣的部分案件款。二、将被执行人魏斌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东达佳园B区C段南车库BS-12号(产权证号:13511107575;土地证号:2011-007288号)房产作价101551.4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志荣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王志荣的部分案件款。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3日
胡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怀予、谢宏镅、胡永频、胡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张海桃、胡凤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海桃、胡凤霞、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1394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3日
贾臻: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鹿支行诉被告贾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王东胜、孙锐: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鹿支行诉被告王东胜、孙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赵玉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九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玉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贺俊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九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贺俊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李维平、宋海波:
关于原告刘丽霞诉被告李维平、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49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摘要如下:驳回原告刘丽霞的起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邓正亮:
本院受理原告方金锁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王润生、王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金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润生、王秀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六调解室领取(2023)内0826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