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0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523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金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云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11388元(利息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200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15000元×0.5%×132个月=9900元,利息按月利率0.32%计算,2020年8月2日至2023年4月2日,15000元×0.32%×31个月= 1488元),本息合计26388元;2、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32%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9日

杨博: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博、姜德岭、赵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利息77322.71元【1993.45元(70000元 ×10.953‰÷30天×78天,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7月25日)+75329.26元(70000元×16.4295‰÷30天×1965天,2017年7月26日至2022年12月11日)】,本息合计147322.71元;二、被告杨博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6.429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6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9日

荣贺、韩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荣贺、韩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荣贺、韩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202.23元,利息5147.9元,本息合计34350.13元;二、被告荣贺、韩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荣贺、韩美玲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9日

余佳雪: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余佳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8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2元,退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9日

温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马旭、马旭彦、杨存喜、闫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温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杨存喜、马旭、马旭彦、闫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付利军、胡凤英、王立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小亮、史佩臻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王鑫: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光大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光大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内蒙古光大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原告内蒙古光大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一、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王鑫立即偿还上诉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审、二审上诉费用均由被告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葛俊义: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葛俊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206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葛俊义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9号街坊17A号楼15房产一处;2、(2022)内0602执恢20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葛俊义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9号20号楼2单元303;3、网络询价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被执行人葛俊义名下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9号街坊20号楼2单元303房产参考价为1552878.62元;4、评估报告:该报告确定被执行人葛俊义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9号街坊17A号楼15号房产参考价为247212.0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王敏:

本院受理原告武永乐诉被告王敏(2023)内0602民初240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11262.5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孟德龙、吕艳、李全胜、颜永来:

本院在执行王永宽申请执行孟德龙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金鑫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10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金鑫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及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执异108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全部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安荣申请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财保251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幸福街18号9号楼2单元1304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二、查封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幸福街18号9号楼2单元1305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4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李小军、内蒙古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莲诉被告李小军、内蒙古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3)内0602民初259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5574元及利息191118.47元(105574x127个月x1.5%-10000元=191118.47),给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热瓦迪、王志林、乌日都希格、高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蒋子岗与被告热瓦迪、王志林、乌日都希格、高玉林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蒋子岗与热瓦迪于2022年4月2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返还蒋子岗中介费用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939.44元);3、本案的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其力木格:

本院受理李飞霞与其力木格、孙建军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2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其力木格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东街富城大厦ABC座B座1单元1704号、402号、503号;2单元1201号;3单元201号、301号、501号、504号、702号共九套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3年4月27日至2026年4月2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张爱萍:

本院受理王俊婷与王富民、张爱萍、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世和吉祥大酒店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792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张爱萍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路亿利傲东国际住宅小区H5号楼-1至3层-1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3年3月13日至2026年3月1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张玉辉:

本院受理李一华与张玉辉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0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张玉辉名下的蒙DSU723林肯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3年5月6日至2025年5月5日止);查封张玉辉名下的蒙H7G856帕杰罗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3年5月6日至2025年5月5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长沙中梁恒置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科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沙中梁恒置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38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