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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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3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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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利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刘利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710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5月19日

刘亚杰、朗海明、金海珍、肖彬、马亮、常勇红、张磊、刘果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亚杰、朗海明、金海珍、肖彬、马亮、常勇红、张磊、刘果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37号、(2023)内0105民初619号、(2023)内0105民初434号、(2023)内0105民初3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刘红伟、王铭、乔宇、王平、宁彦平、宋玲、董焕生、李志萍: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简称招行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刘红伟、王铭、乔宇、王平、宁彦平、宋玲、董焕生、李志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436号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刘红伟、王铭、李霞、芦瑞军、李芳、王春春: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分行(简称招行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刘红伟、王铭、李霞、芦瑞军、李芳、王春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437号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王竣德:

本院受理原告林赫诉被告王竣德、武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3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张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安利庭诉被告张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7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内蒙古永恒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魏俊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银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永恒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银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魏俊风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1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魏俊风为(2022)内0102执4123号案件被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贺宇庭:

本院受理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贺宇庭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拍卖财产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被执行人贺宇庭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9179B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经过第一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使该标的物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按第一次拍卖起拍价50438.15元下浮15%,即42872元进行第二次拍卖,竞价增加幅度为1000元,保证金数额为4000元。当事人如对此下浮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此通知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内蒙古电力满都拉商贸大厦:

本院立案审查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内蒙古电力满都拉商贸大厦强制清算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内01清申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裁定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请求依法撤销(2022)内01清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申请被上诉人强制清算一案。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提交或未提交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刘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洪金梅与被告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洪金梅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建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高飞、邱垒垒: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高飞、邱垒垒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内710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5月19日

内蒙古电力满都拉商贸大厦:

本院立案审查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内蒙古电力满都拉商贸大厦强制清算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清申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送达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韩金树、郭菊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三三诉被告韩金树(公民身份号码:150203197107031515),郭菊峰(公民身份号码:15020319731120062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银峰:

本院受理(2023)内0123民初12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银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19日

王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牛慧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购房款105000元和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1376.98元(利息应从2017年11月25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算至2022年9月6日,以本金105000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本息共计126376.9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9日

郭庆、鄂尔多斯市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蒙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庆、鄂尔多斯市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鄂尔多斯市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825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19日

苏根端、田有、秦世英: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蒙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根端、田有、秦世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秦世英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833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19日

敖俊富:

本院受理原告李福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敖俊富:

本院受理原告杨铁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邓长江:

本院受理原告高彩娟诉被告邓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魏宝海:

本院受理原告潘山峰、潘有福与被告魏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宝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潘山峰、潘有福借款本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潘山峰、潘有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魏宝海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王永成、杨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主信用社与被告薛福坤、周玉华、王永成、杨秀英、马元胜、巩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502民初3970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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