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亮通讯员张晓霞)把信用卡、储蓄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出借给他人就能赚钱,这种不符合常规的操作,其中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猫腻”。然而,一些被利益冲昏了头脑的人们,却将这一不劳而获的“出借”行为当做了发财致富的“门道”,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班房。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2022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张某某组织被告人刘某某(另案处理)、霍某某等11人使用他人名下的37张银行卡到西安给电信网络犯罪团伙“跑分”,为违法犯罪活动接收转账资金,在此过程中,张某某负责给上线寻找卡主,期间,张某某介绍刘某某提供银行卡进行“跑分”,刘某某又介绍郝某某、应某某、王某某3人加入,之后,王某某又介绍段某某加入,段某某介绍白某某(另案处理)加入,白某某介绍赵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加入,经查证共有2674万余元流入涉案被告人银行卡内,非法获利10万余元。
达拉特旗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等9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将有效证件借给他人,不要向他人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信用卡等支付工具,即使只帮助犯罪分子拉微信群或只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非法赌博等行为提供帮助,仍然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可能会获得刑事处罚。此外,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短信,不要随意向他人透露自己和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银行卡等情况,更不要不向陌生人汇款、转账,万一上当受骗请立即拨打110或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