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山讯5月7日16时许,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高速公路三支队乌拉山大队乌拉山中队民警在乌拉山收费口执勤时,发现收费广场停着一辆轿车,随后车上下来两个人快速交换了座位。见状,民警立即拦下该车进行检查,发现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男子眼神闪躲,神色慌张。当民警要求其出示驾驶证时,该男子无法提供有效的驾驶证件。
民警经了解得知,驾驶人邱某和车主付某两人准备驾车到巴盟旅游,因长途驾驶,付某有点疲累想要歇一歇,便抱着侥幸心理,将车辆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邱某驾驶,没想到被高速交警逮了个正着。随后,民警对邱某和付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民警对驾驶人邱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驾驶人付某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柴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