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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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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检认告示

立遗嘱人赵克信(生前公民身份号码:150102194504300517)于2023年5月9日因病去世,立遗嘱人赵克信生前于2019年5月10日立有公证遗嘱一份,《公证书》编号为(2019)呼青证内字第1655号,遗嘱受益人为温治强(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7709101814)。现温治强向我处提出遗嘱检认申请,我处已受理。若相关人员对该遗嘱有异议或持有立遗嘱人赵克信生前所立其他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请在本告示刊登之日起15日内与青城公证处工作人员联系。公证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1号大天酒店写字楼10楼。联系人:杜小龙,联系电话:0471-6927530。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2023年5月17日

■催告函

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我公司(甲方)与你公司(乙方)于2019年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东方洲际汽车市场”项目事宜,你公司对协议约定的4栋楼中的1#楼至今未动工建设,且已超过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时间达两年多(备案时间为2019年6月起至2021年1月5日止)。现请你公司在7日内到我公司重新办理1#楼施工手续或办理退出手续,逾期不办视同你公司同意退出1#楼施工。

特此函告

内蒙古昌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5月17日

■公司印章作废声明

我公司作特别郑重声明,因公司运营需要,下列印章,自2023年5月17日起作废。

1、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1);

2、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2);

3、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3);

4、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4);

5、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公司;

6、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公司(1);

7、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公司(2);

8、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公司(3);

9、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公司(4);

10、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

11、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1);

12、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2);

13、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3);

14、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4);

15、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

16、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

17、鄂尔多斯市东宇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18、鄂尔多斯市东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19、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胜区Y121格舍壕-青扬树沟公路(前进社至青扬树沟段)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

20、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选煤厂工业场地产品待装区停车场工程(一期)项目经理部;

21、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道338线苏乌段一级公路G338TJ-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2、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338线乌兰镇-盐池段公路命名编号调整工程项目经理部;

23、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保合少至水泉至面铺窑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24、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2017年市政基础设施新建及改造工程-罩面工程及新建港湾式公交站台工程项目经理部;

25、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茂旗2022年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26、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2022年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及养护工程SG-3标段项目经理部;

27、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中旗2022年县乡村养护项目项目经理部;

28、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乌拉特中旗农村牧区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项目经理部;

29、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腾套海至吉兰泰公路畅返不畅工程项目经理部;

30、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道路及人行道铺装工程项目经理部;

31、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茂旗2021年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

32、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轨道交通2号线沿线路面维修恢复工程项目经理部;

33、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能源国道338线兰家梁至嘎鲁图镇段一级公路维修工程项目经理部。

自本申明发布之日起,使用上述印章的资料或文件无效,所产生的行为及法律后果与我公司无关。

特此声明

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5月17日

■遗失声明

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黄色联)丢失,交款人:冯宗立,案号(2021)内0622民初4375号,票据号码:0025107761,金额:1450元。特此声明作废。

郑颉将巡游出租车从业资格证遗失,证号:152629198202270022,特此声明。

曲秀峰、郑凤将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出具的E-913契税、公共维修基金、贴花税、手续费收据遗失,收据号:0730081,金额共计23541元,声明作废。

王韵捷将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出具的C-1204契税、公共维修基金、贴花税、手续费收据遗失,收据号:0746387,金额共计11695元,声明作废。

曹艳平将呼和浩特市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玉锦轩7-1-302购房收据遗失,收据号:0123571,金额:39840元,声明作废。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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