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全富:
本院受理原告米金翠诉被告张全富民问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845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17日
侯小强:
本院受理的张志与侯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侯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借款本金19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张拴山:
本院受理的冯瑾与张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3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冯瑾撤回对张拴山的起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王金贵:
本院受理原告赵守荣、郭志诚诉被告王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686号、68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刘全占:
本院受理原告刘占平诉被告刘全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6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吕淑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吕淑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赵晗:
本院受理原告郑长安与被告赵晗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晗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郑长安承包费11945元;二、驳回原告郑长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7日
葛鹏程:
本院受理原告杨丽红、陈东胜与被告葛鹏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杨丽红、陈东胜与被告葛鹏程签订的《林地流转合同》二份(面积分别为251亩、249亩)于2023年1月17日解除;二、驳回原告杨丽红、陈东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7日
陈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鑫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刘峰、董映丽: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峰、董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3)内0802执恢36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网络询价报告、网络询价异议通知书、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周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聂鲜梨诉被告周建军离婚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6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任全厚:
本院受理原告吴水花诉被告任全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7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齐富云:
本院受理原告宋贝与被告齐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王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兴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8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兴华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97679.27元,并以每次扣款金额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支付原告自扣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7月30日为5598.85元),二项合计303278.1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988元、财产保全费2082元,由被告王兴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霍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全旺诉被告霍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7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郭科: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军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6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闫利军、邓雪晴: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7日
李俊楼:
本院受理(2022)内0207民初80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李俊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郝玉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8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郝玉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偿还赔偿款24602元。2、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466元,由被告郝玉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末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吕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安金莲诉被告吕学军、杜跃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吕学军将东胜区华宇名门小区1号楼1单元403室过户到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独任审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孔锦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舒瑜诉被告孔锦英、鄂尔多斯市圣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1、被告2分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1、被告2共同向原告返还转租金128000元(含租金20000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15(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张永胜、徐瑞平、苗春:
本院已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永胜、徐瑞平、苗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355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张永胜、徐瑞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6441.28元、律师费6000元,并支付本金40000元从2022年9月15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3.05%计算的利息、本金60000元从2022年9月15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4.25%计算的利息;2、苗春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等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鄂尔多斯市轩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邱永飞诉被告刘四江、鄂尔多斯市轩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21民初2608号,被告刘四江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现依法向鄂尔多斯市轩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张云青: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展鑫商贸有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张峰、张云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