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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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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富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众生冶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乔辉、张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富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众生冶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乔辉、张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02执异2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呼和浩特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内蒙古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263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内蒙古久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军诉被告李长宁、被告内蒙古久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承揽费用84500元人民币及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84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13日,利息为5391元),上述承揽费用及利息暂计为89891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3)内0102民初9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郭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川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旭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联合经营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按协议书向原告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的保底欠费315787.7元。3、请求判令被告按协议书向原告支付2021年10月15日至2023年4月15日的采暖费60788元。(上述2-3项请求合计376575.7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3)内0102民初16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内蒙古创睿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建飞诉被告内蒙古创睿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还2021年10月30日委托办理公租房相关办理费用贰万叁仟元整)、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3)内0102民初19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刘龙龙、罗俊英、何二龙、张利荣、张宏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刘龙龙、罗俊英、何二龙、张利荣、张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龙龙、罗俊英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6月21日的借款本金54000元、逾期罚息23588.34元,逾期利息238.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龙龙、罗俊英仍应按照《丰收贷个人授信额度协议》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2年6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何二龙、张利荣、张宏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梁海彦: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2276号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田学来、梁海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16日

白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西六方村宏伟建筑装饰材料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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