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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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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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腾飞: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820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王强农资经销处诉被告李腾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向原告赊购的化肥款174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6日

周宝音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336号原告王长命诉被告周宝音德力格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900元;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周宝音德力格尔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6日

包木日根:

本院受理原告香莲与被告包木日根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香莲与被告包木日根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6日

刘双和乐:

本院受理原告罗宝和与被告刘双和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刘双和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宝和借款本金12000元;二、被告刘双和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罗宝和借款逾期利息1213.43元(12000元×0.0032元÷30天×31个月18天,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罗宝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148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548元,由被告刘双和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6日

张淑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与被告张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张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志借款12700元。案件受理费计118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518元,由被告张淑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6日

刘双和乐:

本院受理原告韩特木乐与被告刘双和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刘双和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特木乐两笔借款12000元(5000元+7000元)。案件受理费计100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500元,由被告刘双和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6日

刘双和乐:

本院受理原告白久生与被告刘双和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刘双和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久生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刘双和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白久生借款逾期利息3980元[2900元(本金20000元×0.005元×29个月,自2018年3月7日至2020年8月7日)+1080元(20000元×0.003元×18个月,2020年8月8日至2023年2月8日);三、驳回原告白久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402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802元,由被告刘双和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6日

邹明明:

本院受理原告清明与被告邹明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准予原告清明与被告邹明明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女田蕊(2007年3月25日出生)由原告清明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清明自行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6日

韩继红、刘美丽:

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永清、王昕云、吴双军、韩继红、刘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柴永清、王昕云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按月利率8.4‰计算;罚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6‰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6‰计算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二、被告吴双军、韩继红、刘美丽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双军、韩继红、刘美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柴永清、王昕云追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932元,由被告柴永清、王昕云、吴双军、韩继红、刘美丽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四楼第十调解室领取(2023)内0826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英雄: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澳莱迪新能源电动汽车销售中心与被告英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英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澳莱迪新能源电动汽车销售中心欠款8300元;二、被告英雄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澳莱迪新能源电动汽车销售中心欠款逾期利息373.50元(8300元×0.003元×15个月,自2021年10月21日至2023年1月21日);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澳莱迪新能源电动汽车销售中心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6日

杨国林:

本院受理原告刘勿力吉巴图与被告杨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杨国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勿力吉巴图尾欠借款本金2700元(3700元-1000元);二、被告杨国林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刘勿力吉巴图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3月1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勿力吉巴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50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杨国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6日

王金平、雷丽芳: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平、雷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5室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贾月峰:

本院受理原告刘美琴诉被告贾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偿还所借原告本金300000元整(叁拾万元整);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关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贾永平、王利平、张珺、杜雄:

本院在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永平、王利平、张珺、杜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本院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85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贾永平、王利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850000元及利息10535000元;二、被告贾永平、王利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本金48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张珺、杜雄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张珺、杜雄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永平、王利平追偿;四、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606.06元,由被告贾永平、王利平、张珺、杜雄负担115732.03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74.03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赵海周、圣川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其东诉被告赵海周、圣川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65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加工承揽费及场地费3554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损失45000元(自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9月3日止,每日3000元计算)、补偿费用32000元(自2022年9月4日至2022年9月11日止,每日4000元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吕茂:

本院受理原告严喆诉被告吕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26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270628元及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57415.42元(利息从双方约定之日计算至合同期满)借款加利息总计328043.42元;2。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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