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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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健、赵小艳: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平诉李健、赵小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922民初15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海平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5000元;2、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温永清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立即向原告给付租赁费118194.96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剩余租租赁物,并按照约定租赁价格向原告支付租金暂记223930.07元(以每种物品的最后出借日起算至2022年11月25日止),其余租金从2022年11月26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利息暂计21919.98元(以118194.96元为本金,按照LPR计算利率,从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起的利息,剩余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止。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秦鹏:

原告李艳华与被告秦鹏、邵文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秦鹏、邵文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艳华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计算);二、被告秦鹏、邵文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艳华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按月利息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到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4.8%计算);三、驳回原告李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75元,由被告秦鹏、邵文瑜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张国强、霍俊平、祁乐乐、韦琴、韦铁军、刘彩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张国强、霍俊平、祁乐乐、韦琴、韦铁军、刘彩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国强、霍俊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893.88元,截止到2022年2月14日逾期利息947.21元,逾期罚息6186.4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张国强、霍俊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祁乐乐、韦琴、韦铁军、刘彩清对被告张国强、霍俊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六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02月14日,以上费用合计为35527.4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国强、霍俊平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祁乐乐、韦琴、韦铁军、刘彩清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2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张宏刚、郑智慧、秦春利、董生、白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张宏刚、郑智慧、秦春利、董生、白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宏刚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955.23元,截止到2023年2月27日逾期利息1062.19元,逾期罚息41301.24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张宏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郑智慧、秦春利、董生、白慧对被告张宏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五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3年2月27日,以上费用合计为105318.6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宏刚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郑智慧、秦春利、董生、白慧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2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邵登红、张俊芳、马俊平、李叶叶、郭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邵登红、张俊芳、马俊平、李叶叶、郭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邵登红、张俊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245.68元,截止到2023年02月27日逾期利息0元,逾期罚息38125.69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邵登红、张俊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马俊平、李叶叶、郭海龙对被告邵登红、张俊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五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3年2月27日,以上费用合计为96871.3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邵登红、张俊芳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马俊平、李叶叶、郭海龙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刘春梅、高应召、王岗岗、王广兵、白海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刘春梅、高应召、王岗岗、王广兵、白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春梅、高应召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截止到2022年2月14日逾期利息426.83元,逾期罚息12492.87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刘春梅、高应召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王岗岗、王广兵、白海燕对被告刘春梅、高应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五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2月14日,以上费用合计为75919.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刘春梅、高应召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王岗岗、王广兵、白海燕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3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张在平、刘美鱼、郝来拴、刘瑞珍、王永红、张水叶: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张在平、刘美鱼、郝来拴、刘瑞珍、王永红、张水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在平、刘美鱼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0元,截止到2022年2月14日逾期利息1852.25元,逾期罚息18293.68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张在平、刘美鱼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郝来拴、刘瑞珍、王永红、张水叶对被告张在平、刘美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六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2月14日,以上费用合计为80145.93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在平、刘美鱼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郝来拴、刘瑞珍、王永红、张水叶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2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郝转桃、王银在、高三怀、任根风、李元平、李翠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郝转桃、王银在、高三怀、任根风、李元平、李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郝转桃、王银在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截止到2022年2月14日逾期利息0元,逾期罚息24916.89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郝转桃、王银在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高三怀、任根风、李元平、李翠英对被告郝转桃、王银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六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2月14日,以上费用合计为108916.8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郝转桃、王银在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王高三怀、任根风、李元平、李翠英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3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张利、张海风、郭利军、李卫真、张利召、王海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张利、张海风、郭利军、李卫真、张利召、王海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利、张海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截止到2022年2月14日逾期利息4444.74元,逾期罚息17583.95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张利、张海风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郭利军、李卫真、张利召、王海风对被告张利、张海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六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2月14日,以上费用合计为106028.6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利、张海风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郭利军、李卫真、张利召、王海凤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2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胡二闺女、周志强、王雅姣、刘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胡二闺女、周志强、贺在表、杜兰英、王雅姣、刘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胡二闺女、周志强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截止到2022年2月14日逾期利息2704.14元,逾期罚息10520.31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胡二闺女、周志强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贺在表、杜兰英、王雅姣、刘建华对被告胡二闺女、周志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六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2月14日,以上费用合计为65724.4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胡二闺女、周志强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贺在表、杜兰英、王雅姣、刘建华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2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吉樊永林:

本院受理原告石振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24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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