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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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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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平:

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李效荣与原审被告曹梅、王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已作出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赤峰市元宝山区正邦农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锋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李国锋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保底服务费1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杨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杨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杨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代偿款51104.9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该利息以51104.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二、杨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逾期保险费用2472.39元;三、杨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公告费2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6日

刘洋:

本院受理原告庞志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24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内蒙古世纪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23)内0105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世纪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张宏丽、刘龙龙、罗俊英、何二龙、张利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张宏丽、刘龙龙、罗俊英、何二龙、张利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宏丽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至2022年6月21日的借款本金29900.12元,逾期罚息7529.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宏丽仍应按照《丰收贷个人授信额度协议》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2年6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刘龙龙、罗俊英、何二龙、张利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马俊平、李叶叶、邵登红、张俊芳、郭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马俊平、李叶叶、邵登红、张俊芳、郭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俊平、李叶叶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860元,截止到2023年2月27日逾期利息0元,逾期罚息39567.47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马俊平、李叶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邵登红、张俊芳、郭海龙对被告马俊平、李叶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六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至2023年2月27日,以上费用合计100427.4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马俊平、李叶叶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邵登红、张俊芳、郭海龙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郭利军、李卫真、张利、张海风、张利召、王海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郭利军、李卫真、张利、张海风、张利召、王海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郭利军、李卫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截止到2022年2月14日逾期利息2113.9元,逾期罚息17064.19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郭利军、李卫真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张利、张海风、张利召、王海凤对被告郭利军、李卫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六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至2022年2月14日,以上费用合计为103178.0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郭利军、李卫真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张利、张海风、张利召、王海凤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2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燕与被告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刘燕工资款1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内0826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张晓菊: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生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6日

刘立国、赵铁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立国、赵铁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贷款本金253003.15元,支付利息109681.80元,本息合计362684.95元;二、被告刘立国、赵铁华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自2022年7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未清偿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08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刘立国、赵铁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违约金13000.00元;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对被告赵铁华所有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梅林大街文化路吉祥三期乐居二期北侧3号楼3单元602室,房产证号为蒙房权证科左中旗字第154021501430号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刘立国、赵铁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7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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