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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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杨小平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5月12日

张金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金双、被告天津吉利鑫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张吉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5月12日

郭新鹤、周军小: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诉被告周军小、郭新鹤、姚俊青、姜润香、付福玺、肖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郭新鹤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8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宿秀宏: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诉被告宿秀宏、杨艳平、武海英、冯建功、王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宿秀宏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8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刘瑞杰、祁晓丽:

本院在执行刘混林与刘瑞杰、祁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斯市销售分公司对本院查封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异议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内容:1。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执异93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恢44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刘瑞杰、祁晓丽:

本院在执行刘混林与刘瑞杰、祁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斯市销售分公司对本院查封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异议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内容:1。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执异92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恢43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何凤英: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831号原告钱全宝诉被告何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凤英偿还借款本金83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7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2日

陈景、白雪峰:

本院受理(2022)内0207民初5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陈景、白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王焕之、赵二刚:

本院受理(2022)内0207民初5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王焕之、赵二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相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锦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相国、鄂尔多斯市万恒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81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工程款1万元及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具体数额以鉴定为准);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退还原告保证金15万元以及以15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3、请求判令被告三在欠付被告一、被告二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4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樊斌:

本院受理原告朱森诉被告樊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樊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森偿还代偿款197880元;二、被告樊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森支付以19788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朱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86元,由被告樊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王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樊成华诉被告白三晓、王永胜、刘铁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立即给原告办理2006年3月30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标的物居住用房二套的房屋所有权证;2、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67000元;3、被告赔偿拒绝供水、维修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暂计50000元,以鉴定机构鉴定(经质检部门核实)结果为准;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独任审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王秀华:

本院在执行张淑莲申请执行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执恢18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秀华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化北路12号街坊太古国际C区2号楼3单元1005室(合同编号:2009-0015657)房产一处交付给竞买人张永平(身份证号码:152801198101015051)所有。房产拍卖款868918.59元,偿还银行贷款837756.28元,缴纳执行费17400元,剩余13762.31元由申请人张淑莲领取。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杨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长生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13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杨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刘长生租赁费及未返还租赁物损失共计118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85元,由被告杨学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李欢峻:

本院受理原告刘继艾诉被告李欢峻(2023)内0602民初26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304849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2867元(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以30484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两项合计337716元;3、请求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3048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支付原告利息;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颜永来: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良诉颜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7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颜永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文良借款79467元及利息(利息以79467元为基数,从2011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从2011年1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4.8%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张文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6.68元,由原告张文良负担1007.21元,由被告颜永来负担5599.4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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