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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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9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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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吉乾:

本院受理银春娇申请执行齐吉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2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财产申报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北京国泰九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申请执行北京国泰九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3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财产申报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于孟柱:

本院受理马秉茹与于孟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4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财产申报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王文阁:

本院受理贾锦秀申请执行王文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5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财产申报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张志铜:

本院受理刘志强申请执行张志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7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财产申报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刘爱利:

本院受理苏永强申请执行刘爱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9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财产申报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任庆杰、北京知识跳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安瑞芳申请执行任庆杰、北京知识跳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9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财产申报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贾飞:

本院受理杨利强申请执行贾飞、王永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0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财产申报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张谦:

本院受理张晓平申请执行张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0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财产申报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白崇:

本院受理胡永新申请执行白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0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财产申报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王小红、罗培:

本院受理李八喜申请执行王小红、罗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0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财产申报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北京恒源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樊飞亮申请执行北京恒源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0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赵丙权:

关于原告任贝与赵丙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武磊:

关于原告武志军与武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李英柱:

关于原告淡三小与李英柱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宋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钟安孝诉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薛日飞:

本院受理原告马志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张强、高月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和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4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郝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郝书平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郝永生偿还原告郝书平为其代偿的借款人民币26200元;2、判令被告郝永生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供济堂法庭(211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2日

马宝磊:

本院受理原告郭军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0929民初43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马文丽: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772号原告胡杨诉被告马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2日

莫日根、代秀珍: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170号原告科左中旗花胡硕苏木哈根庙嘎查委员会诉被告莫日根、代秀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债务款61560.49元(其中本金50000元,正常利息3087.29元、罚息7980.44元、复利492.76元);2、要求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2日

德力格日舍、包风兰: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173号原告科左中旗花胡硕苏木哈根庙嘎查委员会诉被告德力格日舍、包风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债务款56953.43元(其中本金50000元,正常利息3087.29元、罚息3641.31元、复利224.83元);2、要求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2日

明明、白美丽: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038号原告雷明浩诉被告明明、白美丽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拖欠装修款23300元、支付利息30101.14元,本息合计53401.14元,并继续支付以欠款本金23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自2023年1月7日至实际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2日

内蒙古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计诉被告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21民初3235号】,被告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现依法向内蒙古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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