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普利斯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翔天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再审申请人)高强、被告江西普利斯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济宁市翔天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5月12日
赵瑞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赵瑞芬保证保险合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5月12日
张海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张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海峰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偿还截止到2022年4月7日的借款本金399873.03元,未收利息25662.03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海峰按照《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2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等;三、被告张海峰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用14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钟鸣:
本院受理原告朱世凯与被告钟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7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郭曙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团校与被告郭曙光、金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7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团校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王芬素: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向峰与被告北京天河顺建筑有限公司、王保明、王芬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天河顺建筑有限公司向原告张向峰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北京天河顺建筑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0日起按照2020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向原告张向峰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向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宋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823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宋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偿还欠款本金61278.17元及利息和费用(利息和费用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相关收费标准的公告》的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及费用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宋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律师费19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尹惠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8224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温飚:
本院受理原告刘会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683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温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刘会森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会森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付全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683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付全仁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1月24日的借款本金306933.74元,利息520548.46元,罚息274974.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付全仁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从2022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对坐落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12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徐永峰:
本院受理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徐永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香格里拉标准白金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401877.45元,其中本金128702.63元,利息69016.3元,违约金193596.22元,分期手续费10562.3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3年2月14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400元,以上合计403277.45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14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王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亚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876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李亚平撤回对宋永霞的起诉。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玉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亚平借款本金6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从2022年8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刘豆女: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与被告刘豆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对本院作出的(2023)内0125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姚淑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78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6862.5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武丽珍: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9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0日
于景朝:
本院受理原告张子龙诉被告于景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原告张子龙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02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5020.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自2019年10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1日违约金为4552.45元);三、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2日
毛世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782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刘四毛、苏占梅:
本院受理原告石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0929民初48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温都素:
本院受理原告武建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0929民初6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赛罕区清麦焙语食品加工店:
本院受理原告田乾刚诉傲日格勒、赛罕区清麦焙语食品加工店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9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王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赵恒斌、白利、云建军、王红梅、王婧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03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中止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