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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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9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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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有: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郑国有、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2日

赵玉鸽:

本院受理原告崔春林诉被告赵玉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玉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崔春林借款23000元,利息7654.40元[23000元×1.28%×26个月(自2020年12月23日至2023年2月23日止)],本利合计30654.40元。二、被告赵玉鸽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崔春林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崔春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74元,由被告赵玉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2日

杜小发:

本院受理原告王运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结清原告货款12600元整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结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2日

银剑锋:

本院受理原告王旭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陈毅: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月诉你与王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阿斯楞:

本院受理原告王美庭诉你与许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6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你需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崔春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建强、崔春元、韩禹、余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建强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罚息;以合同期内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复利;上述各项利息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二、被告崔春元、韩禹、余路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建强追偿;三、驳回原告陕坝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31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710元,由原告陕坝农商行承担50元,剩余3660元由被告曹建强、崔春元、韩禹、余路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崔春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春元、曹建强、韩禹、余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春元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按月利率9.3‰计算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罚息;以合同期内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复利;上述各项利息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二、被告曹建强、韩禹、余路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春元追偿;三、驳回原告陕坝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37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772元,由原告陕坝农商行承担50元,剩余3722元由被告崔春元、曹建强、韩禹、余路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2日

王大平、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王刚、王月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韩福龙:

本院受理原告田占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韩福龙给付原告欠款10846元,给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费3362元(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2月15日至2023年4月11日,月利率按0.5%计算),并判令被告从2023年4月11日起,以108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费至付清欠款之日,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韩福龙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供济堂法庭(211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陈峰、岳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朱守飞、陈峰、岳春、张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654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陈峰、岳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建军、朱守飞、陈峰、岳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656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孙海瑞、于燕霞、邵德亮: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海瑞、于燕霞、邵德亮金融不良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孙海瑞、于燕霞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2988.94元及利息94173.03元(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孙海瑞、于燕霞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罚息12387元(以借款本金42988.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84%,自2021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7月20日利息、罚息为12387元,实际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邵德亮对上述请求第1、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91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内蒙古宏泰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百朝诉被告内蒙古宏泰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49225元及利息(利息以4922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全部给付之日,按照2021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报价利率3.85%计算);2、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王俊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众鑫融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淑英、王俊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俊尚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1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力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12日

赵东、王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1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利息72770.45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9日),本息合计122770.45元;二、被告赵东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7.284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2日

刘智蕾:

本院受理原告于利明与被告刘智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93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李海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常富与被告李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81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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