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中院院长范巧兰(中)主审。
本报讯(记者金丽)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等14部门联合颁布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标志着以修复为核心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进入新阶段。继此项规定颁布后,5月9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范巧兰审理了全区首例生态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
2022年8月30日,呼伦贝尔市中院经审理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某能源开发公司承担刑事责任。判决生效后,呼伦贝尔市政府作为受损生态环境赔偿权利人,指定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某能源开发公司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经司法鉴定,双方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某能源开发公司赔偿非法占用农用地期间造成的生态功能损失合计107.31万元。2023年4月23日,双方共同向呼伦贝尔市中院申请司法确认。
作为全区第一例生态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呼伦贝尔市中院依法对案件的调查结论、鉴定评估结果及损害责任承担等磋商内容进行了审查,最终作出确认协议有效的裁定结果。目前,该案所涉107万余元已全部给付到位。
该案为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工作提供了实践经验,通过司法确认形式,节省了行政和司法资源,对赔偿义务人主动认识错误,自愿履行义务具有积极意义,也向社会传递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明确信号。同时,为推动呼伦贝尔绿色发展,筑牢北疆生态安全屏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