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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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2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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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晓宁、海力苏:

本院受理原告朱忠良诉被告逯晓宁、海力苏、逯宁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个人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690.4元、利息4106.4元(暂计算自2017年12月01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违约金13896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2692.8元;3.请求判今被告承担直到实际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双方约定利率所计算利息损失;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果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规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的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魏明:

本院受理原告白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紛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4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李丽芳:

本院受理原告荆俊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行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张利平、张锋锋、李俊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齐秀平诉被告张利平、张锋锋、李俊兰、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06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陆树清;

正蓝旗人民法院受理于永旺诉周树海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内2530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周树海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你可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以便一并上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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