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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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亢永旺、付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1811号民事裁定书、(2018)内0826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亢永旺、付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按约定月利率9‰计算;从2018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13.5‰计算)本案诉讼费3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700元,由被告亢永旺、付红梅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蛮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赵培廷:

本院受理原告高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及(2018)内0826民初272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赵培廷:

本院受理原告高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及(2018)内0826民初272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赵金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凯诉赵金平(2018)内0125民初98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强与被告巴特尔、王红民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志强借款本金1102663.34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1367302.74元;2、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巴特尔对借款本金1102663.34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202元,由原告刘志强负担642元,由被告王红负担15560元、被告巴特尔负担11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调诉裁第二团队第九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徐霞、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霞、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7893.11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89.4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825元(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5月22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包括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4日

郭埃小: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埃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郭埃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113354.9元,支付截止到2018年5月15日的利息21598.29元以及代偿款113354.9元从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郭埃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4日

张东:

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军平诉被告张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128万元借款;2、要求被告从2018年7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给原告;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4日

白立新、张曙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2408号拍卖裁定书及鄂通九车鉴报字(2018)第054号评估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4日

常笛:

本院受理原告杨鑫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常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杨鑫转让费63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6元由被告常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4日

张子良:

本院受理原告翟建诉被告张子良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斯琴毕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赵振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522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张永青:

本院受理原告方玉明诉被告张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永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方玉明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5元,由被告张永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杜成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平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石磊:

本院受理原告武鑫诉你和曹振中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呼和浩特市景兴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任福强、惠兆国:

本院受理原告郭志伟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宋爱花: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增与被告宋爱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苗春、张义全:

本院受理原告陈林锁诉苗春、张义全(2018)内0125民初992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张璐: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林与被告张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吴善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芳与被告李佳、吴善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胡佩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所在、云国清诉被告胡佩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胡佩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所在、云国清劳务工资12.26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18年3月28日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张所在、云国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2元,由被告胡佩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内蒙古高明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杰诉被告内蒙古高明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赵俊明、呼和浩特市天恒住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付银良诉被告内蒙古万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俊明、呼和浩特市天恒住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赵俊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付银良将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昭君新村塞外苑8#22.23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原告付银良名下:二、被告赵俊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付银良逾期办证违约金50000元;三、驳回原告付银良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周青、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乌云诉被告锡林郭勒盟万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飞、云虎、周青、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原告乌云不服对(2018)内010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李晓琴:

本院受理原告孔慧冉诉被告周冉捷、李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申红军、赵意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生宝诉被告申红军、赵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人民币;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3月1日开始计算直至全部返还借款之日为止的利息。现暂定5.4万元(按照年利息24%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呼和浩特市鼎泽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4民初1323号民事裁定书、(2018)内0104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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