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嘉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杜月威:
本院受理王树生与被告张瑞在、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嘉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杜月威、刘子义、拜可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得追加王树生为被执行人;二、本院作出的(2022)内0121执异88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瑞在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0日
万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常金茹与被告万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万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常金茹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3年1月31日止的利息39150.00元。案件受理费1529.00元,由被告万志强负担。请你自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0日
牛苑:
本院在执行张海荣与牛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武小丽对查封行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一、本院(2022)内0602财保180号民事裁定书中的查冻结行为变更为轮候冻结鄂尔多斯银行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6230930030002276144);二、驳回异议人的其他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0日
包头市中亿鼎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立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巨多鑫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华展中宏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包头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北元鹿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中亿鼎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立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巨多鑫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华展中宏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包头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0日
王国伟:
本院受理原告于宝库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0日
陈洪亮:
本院受理原告曹素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0日
吕世春、王东玉:
本院受理原告倪连荣诉你们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0日
韩黎光:
本院受理(2023)内0502民初3202号原告王万山诉被告韩黎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0日
刘君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诉被告刘君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3)内0502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0日
吴波、吴昊、李巧芬:
本院受理原告袁俊兰诉被告吴波、吴昊、李巧芬(2023)内0602民初70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吴波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482017.8元,利息自2011年10月13日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共计4037天,计算方式为:1000000元x4.3%÷360天x4037天=482017.8元。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3%计算,以上共计1482017.8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起诉之日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止的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昊、李巧芬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经过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0日
张永:
本院受理原告吕伊星诉被告张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永偿还购房款35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独任审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0日
鄂尔多斯市意林食品有限公司、赵慧英:
本院受理原告吕伊星诉被告赵慧英、鄂尔多斯市意林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70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工程保证金80万元;2、要求二被告偿还2011年10月19日已做的意林食品有限公司工程款1741357元(含材料费、工人工资);3、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0日
赵恩飞:
本院受理原告闫自强诉被告赵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恩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闫自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赵恩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0日
东胜区浩斯派对酒吧:
本院受理原告孙涛诉被告东胜区浩斯派对酒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东胜区浩斯派对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孙涛支付广告物料制作费176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26元由被告东胜区浩斯派对酒吧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0日
李永在、郑三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广诉被告李永在、郑三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永在、郑三女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98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0日
戎超:
本院受理郝莉申请执行你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639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0日
张伟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善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伟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7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被执行人要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0日
苗环忠: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晟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苗环忠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7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被执行人要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0日
贺凯: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晟贤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3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被执行人要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0日
牛利军、史旭光、张红霞: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牛利军、史旭光、张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79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牛利军、史旭光、张红霞的银行存款1722754.64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0日
栾峰:
本院受理原告金明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6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0日
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林娥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7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