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瑞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骆瑞珍、张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贺瑞
琴、邢永清、邢晓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瑞琴、邢永清、邢晓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0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乌力吉白拉、孟和宝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力吉白拉、孟和宝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小光、白双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小光、白双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王关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关元、郝磊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王彩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富彪、王彩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白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建忠、张治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张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智、牛威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陈治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强、陈治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内蒙古诗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青山凤骄与被告内蒙古诗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乐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解文琴:
本院受理原告肖敏华与被告解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吴永春:
本院受理原告高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41195元,本息合计211195元。2。要求被告支付借款70000元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21%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南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海涛、马玉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王艳:
本院受理原告刘素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200元,并从2009年11月6日给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息2分给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李新斌、李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石东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4000元,逾期利息8900元,本息合计32900元。2。要求判令二被告从2023年4月27日起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李宝珍、李小荣: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宝珍、李小荣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利息172770.74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10日)本息合计362770.74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19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9.027‰基数加收50%,从2022年6月11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李小荣: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小荣偿还借款本金29984.75元、利息11928.65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8日)本息合计41913.40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29984.75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8.88‰基数加收50%,从2022年6月8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柴桂洁、张义: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柴桂洁、张义偿还借款本金35990元、利息27902.83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8月15日)本息合计63892.83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3599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9.786‰基数加收50%,从2022年8月15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陆文辉、曹艳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陆文辉、曹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陆文辉、曹艳芳偿还借款本金29545.11元,利息12265.36元,本利合计41810.47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29545.11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从2022年7月13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葛鹏程: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丁柱、包春杰诉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包丁柱、包春杰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林权流转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林地;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