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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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6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利军、吴桂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王喜荣、杨福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王荣峰、连红燕: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道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张明在、常办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迫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郝跃龙、张翠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韩云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道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郝宏敏:

本院受理张秀明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4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胡利平:

本院在受理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利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胡利平送达(2023)内0826执136号执行通知书、(2023)内0826执136号查封、拍卖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腾房公告,对胡利平所有的位于临河区税苑小区A6-2-302(产权证号:02045549)房屋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西四楼电梯对正接待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胡利平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临河区税苑小区A6-2-302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胡利平于现场勘验后第10日来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我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罗忠祥:

本院受理原告段建军诉被告罗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内0826民初464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李艳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林军诉被告李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杜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杜涛诉被告杜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513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曹伟:

本院受理原告温志刚与被告曹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温志刚5396.37元;二、驳回原告温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3.46元,由被告曹伟负担25元,由原告温志刚负担228.46元。如未能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曹永富:

本院受理原告邵海玉诉被告曹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0.4万元,利息从2011年2月28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月利率按照2%计算,从起诉之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内蒙古秋硕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王建慧:

本院受理内蒙古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秋硕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王建慧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64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摘要:裁定如下:(2022)内0602民初6445号民事判决书中“审判员贾慧娟;”补正为“审判员贾慧娟,人民陪审员张国栋,人民陪审员杨丽霞”】。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陈绍松:

本院受理原告杜宏桂诉被告陈绍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7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绍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杜宏桂货款8761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87617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案件受理费2211.78元(原告杜宏桂已预交),由被告陈绍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4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丁雪晴:

本院受理原告郭雅婷诉被告丁雪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2019年12月19日计算至借款全部支付之日止),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为7854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3)内0602民初3234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杜小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被告杜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7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杜小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14.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张磊已预交),由被告杜小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4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内蒙古宏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异议人鄂尔多斯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周全、被执行人内蒙古宏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109号执行裁定书(1、停止对异议人鄂尔多斯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2、停止对异议人鄂尔多斯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账号:7500301220000000049819)账户内存款5028379.5元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王利军: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温亮清与被执行人王利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3)内0602执9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利军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景山路8号万正金地铭苑4号楼1单元701室(合同编号:2016-0012008;建筑面积:138.01㎡)房产一处;2、网络询价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景山路8号万正金地铭苑4号楼1单元701室房屋网询单价平均值为6454.67元;房屋参考总价为890809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网络询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杜媛: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海诉被告杜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00000元借款本金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4倍贷款利率14.6%计算);3、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等全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15(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陈保俊、王刚、白鑫、李燕云: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保俊、王刚、白鑫、李燕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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