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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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6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邢浩晖、郝倩: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呼和浩特市友联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邢浩晖、郝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邢浩晖、郝倩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13号楼1层甲单元西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详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编号:内新广房估字(2022)第0311号。本案现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恢1215号拍卖通知书及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邢浩晖、郝倩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13号楼1层甲单元西户的房屋,该房产评估价为1172748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996835.8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00000元,如一拍流拍,将进行第二次拍卖,二次拍卖起拍价将以一拍流拍价降价15%,二拍起拍价为847310.43元;被执行人邢浩晖、郝倩如对上述房产评估价格及拍卖有异议,应在公告到期后5日内向本院提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邢浩晖、郝倩: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呼和浩特市友联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邢浩晖、郝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邢浩晖、郝倩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南区商住楼3号楼1至2层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详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编号:内新广房估字(2022)第0311号。本案现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恢1215号拍卖通知书及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邢浩晖、郝倩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南区商住楼3号楼1至2层1号的房屋,该房产评估价为2678165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2276440.25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200000元,如一拍流拍,将进行第二次拍卖,二次拍卖起拍价将以一拍流拍价降价15%,二拍起拍价为1934974.21元;被执行人邢浩晖、郝倩如对上述房产评估价格及拍卖有异议,应在公告到期后5日内向本院提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邢浩晖、郝倩: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呼和浩特市友联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邢浩晖、郝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邢浩晖、郝倩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南区商住楼3号楼1至2层5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详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编号:内新广房估字(2022)第0311号。本案现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恢1215号拍卖通知书及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邢浩晖、郝倩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南区商住楼3号楼1至2层5号的房屋,该房产评估价为2673244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2272257.40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200000元,如一拍流拍,将进行第二次拍卖,二次拍卖起拍价将以一拍流拍价降价15%,二拍起拍价为1931418.79元;被执行人、邢浩晖、郝倩如对上述房产评估价格及拍卖有异议,应在公告到期后5日内向本院提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赵洪亮及实际占有人:

我院受理的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洪亮、陈双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赵洪亮所有的履带式挖掘机(型号336D2,序列号FAJ12740)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内中达评报字(2022)第041号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846977.71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276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赵洪亮所有的履带式挖掘机(型号336D2,序列号FAJ12740),评估价为846977.71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719950元,竞价增价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2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次拍卖起拍将以一拍流拍价降价15%,竞价增价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张文录: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慧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609号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3270元,误工费4316元,护理费3800元,交通费320元,营养费300元,后续医疗费300元,总计123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及答辩期间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新城区交警队113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那顺乌日图:

本院受理原告丁利青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4060号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那顺乌日图赔偿原告汽车维修费,车辆司法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5395.81元;二、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及答辩期间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新城区交警队113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冯志广、冯慧君、王建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龙与冯志广、冯慧君、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2)内0102执恢5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张福龙的执行申请。因申请执行人张福龙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恢549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郭志奎:

本院受理原告杨瑞霞诉被告郭志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7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郭志奎偿还原告杨瑞霞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17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郭志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张建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刘丰食品批发部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刘丰食品批发部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张建华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02执异1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刘丰食品批发部的追加申请。因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刘丰食品批发部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198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杜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郝柱梅诉被告杜巴图离婚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杜巴图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87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内蒙古洁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晓敏与你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梁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东影北路支行诉被告梁鹏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454.43元,截止2022年12月5日的借款利息2427.36元、费用2624.92元,以上共计28506.71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和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3)内0102民初13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周学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路支行诉被告周学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82.56元,截止至2022年12月5日的借款利息456.17元、费用272.65元,以上共计6511.38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3)内0102民初13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罗旭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兴泰支行诉被告罗旭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639.53元,截止至2022年12月5日的借款利息7247.72元、费用9044.82元,以上共计111932.07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3)内0102民初13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萨如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路支行诉被告萨如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395.91元,截止至2022年12月5日的借款利息2145.96元、费用1833.93元,以上共计38375.8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3)内0102民初13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刘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路支行诉被告刘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176.59元,截止至2022年12月5日的借款利息4848.68元、费用5406.6元,以上共计75431.87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3)内0102民初13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田虎俊、张美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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