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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5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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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柱:

本院受理原告廉淑婷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27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交警大队院内交通事故专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3年5月5日

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兴旺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3年5月5日

田明:

本院受理原告董太良诉被告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1106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承担从起始日起至给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来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74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鄂尔多斯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烛岚苑小区8号楼、13号楼的施工资料;2、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向鄂尔多斯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已付款税票;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4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庞荣菠: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强诉被告庞荣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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