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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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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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慧:

本院受理彭晓杰申请执行你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35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内蒙古恒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辽宁中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建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23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韩哈斯、吴长岁:

本院受理哈斯高娃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73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云力文(曾用名云立文):

本院受理乔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906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刘建军、苗春燕: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支行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023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齐敬忠、云利凤、许廷贵: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支行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032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崔凤文: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602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王蒙、高佳玲:

本院受理杨永申请执行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64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吴月英、刘建平: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80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鲍宽:

本院受理刘永平(曾用名刘小平)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82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孙和平、云燕青: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837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李艳彬:

本院受理曾文金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416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杨生、周希荣:

本院受理张璟申请执行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405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杨文魁:

本院受理刘青梅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67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任彩琳、巴图:

本院受理范程惠申请执行你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767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巴特尔、斯琴高娃: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94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张建岗、陈力华: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095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任蒙蒙、宿美娟、张志强、吴凤荣、王全平: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323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高东生、刘欢: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383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赵莹: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2859号原告李倩诉被告赵莹、张海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刘卫栋:

本院受理原告宝力高诉被告刘卫栋、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36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内蒙古霖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聂改霞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赛罕分局,第三人内蒙古霖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9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赛罕区分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财政局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73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梅引弟:

本院受理李海云与梅引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查封梅引弟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恒大名都4号楼5号楼1单元4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3年4月17日至2026年4月1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夏改丽、张蓓:

本院受理董瑞林与内蒙古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夏改丽、张锐、张晶、张蓓、任洁、赵铜柱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9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闫占胜、闫和忠、王凤英、刘红枝: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42号、84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薛小栋: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63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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