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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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云文斌、李斌、侯晓燕、范志安、云巧仙: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云文斌、李斌、侯晓燕、范志安、云巧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云文斌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9979.96元,截止到2022年3月8日逾期利息1347.81元,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10211.41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2500元;2、依法判令李斌、侯晓燕、范志安、云巧仙对云文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249.9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至2022年3月8日,以上费用合计为64289.08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云文斌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李斌、侯晓燕、范志安、云巧仙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6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高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鑫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鑫支付材料款61000元及利息(以61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王燕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勇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燕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勇珍支付烟酒款69582元及利息(以69582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勇珍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王文强、郭锦: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79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苟佳乐:

本院受理原告彭志斌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50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王晓敏、庞东东、刘海霞、白海龙、徐燕: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60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杨国平、田飞燕、韩召平、张存丽、韩引召、曹挨凤: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604号、260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马荣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23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王瑞、张娜、郭三子、王林桃、王刚强、成晓: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60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武贵平、杨慧慧、李海庆、白乌日乐、张利军、石红: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608号、260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张林娥、李红英、王爱风、刘素平、李翠兰、张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61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李红英、王爱风、刘素平、李翠兰、张林娥: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611号、261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任学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67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高铁英、吴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铁英、吴永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10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莎仁图雅、王秀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松布日巴图、莎仁图雅、郝勇、王秀平、杨智、武爱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2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杨福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58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池党军、张鲜梅、苏铁小: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池党军、张鲜梅、王强、黑铁女、苏铁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池党军、张鲜梅、苏铁小: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强、黑铁女、池党军、张鲜梅、苏铁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高雲清、张霞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雲清、张霞霞、刘长江、张迎春、郝海伟、薛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郭俊清、张爱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俊清、张爱花、胡文珍、刘俊兰、张海军、续慧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韩林、白伟: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海旺、王来花、张五小、张鲜仙、韩林、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韩林、白伟: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林、白伟、张五小、张鲜仙、温海旺、王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郝拴河、宋桂梅、李永光、宋红梅、李如刚: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拴河、宋桂梅、李永光、宋红梅、李如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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