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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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常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李常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5月5日

王江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王江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5月5日

高补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高补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5月5日

刘爱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爱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5月5日

闫秀清: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闫秀清、李明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4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5日

康东平:

原告李何其与被告康东平、陈彩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5日

刘现诚、勾换:

本院在执行王海燕与刘现诚、勾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全景秋对不准其参与分配的决定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全景秋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内容: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执异76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全景秋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王明、刘娜:

本院在执行许惠珍(已去世)与王明、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永萍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执行依据为(2015)东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石永萍。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王明、刘娜:

本院在执行李常有(已去世)与王明、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翠云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执行依据为(2014)东民初字第91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李翠云。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吴国玉、布桂元:

本院受理原告孙立军诉被告吴国玉、布桂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科尔沁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吴玉凤:

本院受理原告江秀茹诉被告吴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王东亮:

本院受理原告石明亮与被告王东亮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4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和(2023)内0826民初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段文兵、张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19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为:(2022)内0826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2页、第4页、第5页中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西二街商铺(房产证号:9-4-2358)……”补正为“……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西二街商铺(房产证号:5-4-2358)……”。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事故专业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陈雯、李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智、王振涛、陈雯、王孝春、薛春丽、高培明、李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502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陈雯、李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振涛、陈雯、李智、王孝春、薛春丽、高培明、李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503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吉占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与贾双厚、牛元、贾石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贾双厚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5000元,截止到2022年8月8日的利息、复利和罚息926.21元,共计45926.21元(从2022年8月9日以45000元为本金,利息按借款执行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直至本金全部还清止,利随本清)。2、判令牛元、贾石虎、吉占明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供济堂法庭(211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李丽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5日

曹邦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德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利息10320元,本息合计1632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23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张臣: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141.81元,利息17393.10元(20916.77元-已支付利息3523.67元),本息合计46534.91元;二、被告张臣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6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5日

邹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赵建洪诉被告邹建民民间借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邹建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建洪借款20000元,利息5000元,共计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16元,由被告邹建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赵成: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权诉被告赵成民间借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赵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立权借款本金21000元,利息3843元(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止,21000元×0.003元×61个月),本息合计24843元;2、被告赵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立权自2023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3%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42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5日

王珍:

本院受理原告薄禹与被告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薄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薄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5日

吴河柱:

本院受理原告黄喜军与被告吴河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河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黄喜军借款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吴河柱负担。请你在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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