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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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5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小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小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5月5日

刘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5月5日

王丽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王丽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5月5日

民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民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5月5日

刘翠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翠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5月5日

李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冯晓舟与被告李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艳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冯晓舟借款本金18000元及其逾期利息(2019年9月1日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5%计算)。案件受理费328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李艳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5日

吕永丰、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通知吕永丰、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审案号为(2023)内0826执异17号],原案申请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副本[申请人申请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23)内0826执异17号执行裁定,依法改判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图雅、齐兆坤: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777号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图雅、齐兆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图雅、齐兆坤偿还本金49920元,依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10398.64元,合计60318.64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14日,实际计算至二被告给付之日,逾期利息以年利率24%为限);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5日

李润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李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144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秦卫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秦卫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14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马文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马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14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李兴治、李科:

本院受理原告万家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7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李兴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万家虎借款本金300000元。2、被告李科、李斌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保证责任,担保人对债务清偿后,可向借款人追偿。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张丽纹、张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丽纹、张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142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张艺璇: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海春、张利娟、姜海燕、张艺璇、张美平、周爱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赵月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呼伦南路支行诉被告赵月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周瑞梅、王金龙、王玉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兰、王高喜、周瑞梅、王金龙、安补补、李粉团、王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卓资县锦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兴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泽江、被告卓资县锦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1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李斌、侯晓燕、范志安、云巧仙、云文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李斌、侯晓燕、范志安、云巧仙、云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李斌、侯晓燕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0000元,截止到2022年6月23日逾期利息1349.97元,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9587.27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2500元;2、依法判令范志安、云巧仙、云文斌对李斌、侯晓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25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至2022年6月23日,以上费用合计为63687.24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斌、侯晓燕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范志安、云巧仙、云文斌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6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张令令、李蒙蒙: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台阁牧信用社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令令、李蒙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台阁牧信用社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8月3日利息为14145.04元,自2022年8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令令、李蒙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5日

陈仝生、李秀女、冯建军、冯连占、李黑豆:

本院在执行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众鑫融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案件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内蒙古众鑫融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5日

王建中、内蒙古鸿基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内0123民初935号原告刘淑卿诉被告王建中、内蒙古鸿基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5日

李燕军: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雪林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燕军、郭雪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至2022年6月1日利息为45774.4元,从2022年6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燕军、郭雪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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