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来兵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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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5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05

内蒙古中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来兵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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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情况

根据内蒙古中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来兵于2023年4月11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内蒙古中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伊金霍洛旗永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详见附件公告清单)享有的对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名下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武来兵。内蒙古中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来兵现发布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二、债权转让通知

自公告之日起,内蒙古中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将伊金霍洛旗永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

三、债务催收公告

武来兵作为伊金霍洛旗永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权的合法受让人,已依法取得上述债权,现依法向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进行催收,请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或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自本公告刊发之日起立即向武来兵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转让方:内蒙古中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1号街坊5幢8号

联系电话:0471-3664996受让方:武来兵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联系电话:13171045121

2023年5月5日

注:1、上述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利息、费用等余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信达内蒙古分公司垫付的应由债务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抵押物情况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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